|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关于新型无机绿色材料精深加工产业链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6〕44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07日 |
****四****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新型无机绿色材料精深加工产业链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属**,项目代码:****,位于**市**区**镇弄河村东南面,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08°47′13″,北纬23°48′47″,项目用地面积200000平方米,建设13栋厂房、1****中心、1****中心用房、1****电站用房、1栋办公楼、1栋宿舍和1栋产品展示楼。项目拟建白色干粉砂浆生产线、土壤改良剂生产线、环保污水净化剂生产线、砂壁状建筑新材料(真石漆、仿石漆、保温装饰一体砂浆等)生产线、立体绿植等结构保温隔热一体化墙体材料生产线。建成后年产300万吨白色干粉砂浆、100万吨土壤改良剂、100万吨环保污水净化剂、100万吨砂壁状建筑新材料、200万平方米保温隔热一体化墙体材料。
项目总投资1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68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0.21%。
(二)规划符合性
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资许准(桂)〔2023〕12号)及《****草原局关于新型无机绿色材料精深加工产业链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续展决定》(林资许准(桂)〔2025〕5号)。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相应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破碎筛分设备进行封闭围挡,同时设置喷淋降尘装置进行喷淋降尘;建筑材料堆放、运输用帆布遮挡或洒水抑尘;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和施工设备,加强车辆、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冲洗车轮,减少扬尘。施工期场界外颗粒物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制要求。施工现场修建临时沉淀池,生产废水收集沉淀后循环回用于施工或车辆冲洗用水,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施肥周边林地。挖方、填方应尽量平衡,剥离土石方就地消化为填基土石方,减少水土流失;施工产生的废金属和废包装材料****收购站;生活垃圾集中放置后运至附近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二)落实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回转干燥窑废气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分别通过4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3、DA004排放。白色干粉砂浆筛分工序粉尘通过防尘罩和风机进入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4根15米高排气筒DA005、DA006、DA007、DA008排放。白色干粉砂浆生产线搅拌工序粉尘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分别通过4根15米高排气筒DA009、DA010、DA011排放。保温隔热一体化墙体新材料挤出工序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处理,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12和DA013排放。物料输送带、提升机、搅拌和造粒机等采用封闭形式。
回转干燥窑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标准要求。物料破碎、搅拌等工序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限制要求。砂壁状建筑新材料和保温隔热一体化墙体新材料生产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三)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设备清洗废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采用三级化粪池+****设备处理,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标准要求后用于周边旱地农作物或周边林地灌溉。
(四)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对声源采取安装消声器、减震垫等措施,必要时高噪声源设备设置隔声屏障。高噪声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防止机械噪声的升高。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设计原则,在厂区布局设计时,应将噪声大的设备远离生活区。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机制砂筛分废料、回转窑干燥工序布袋粉尘、机制砂筛分工序布袋粉尘、白色干粉砂浆搅拌工序布袋粉尘返回生产线用作干粉砂浆生产原料。废活性炭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危废经营单位定期收集处理。生活垃圾采取厂内设置垃圾桶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收集处理。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