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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我局审核,同意**区菱湖镇**村卫生室变更主要负责人为吴宏杰,**区菱湖镇达民村卫生室变更主要负责人为阳旭。
现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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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