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智能化120tLF精炼炉及110/35kV供配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审批
广西-贵港-港南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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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智能化120tLF精炼炉及110/35kV供配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2026-05-11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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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

《智能化120tLF精炼炉及110/35kV供配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改建项目(项目代码:****)。项目建设地址:****市**中路6****集团有限公司内,智能化120tLF精炼炉位于炼钢区预留用地,110/35kV供配电系统建设项目位于现有棒材生产线南侧);建设项目产品方案及规模:**1座双钢包车单工位120tLF精炼炉,年处理转炉供应的合格钢水55万吨,供连铸机生产优质钢种,项目不增加钢铁产能;主要建设内容:1座LF精炼炉、1座110kV变电站及供配电线路系统等;辅助工程主要有:钢水接受跨、连铸跨、上料系统、变压器室、主控室、冷却水系统等;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气系统等;环保工程主要有:脉冲滤筒除尘器,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库、一般固废暂存库等依托现有工程。

项目占地面积约1800m2,总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318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6.36%。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园(2024-2035)》规划,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硅铁、锰铁、活性石灰、萤石)加料口废气、LF精炼炉水冷炉盖第四孔废气、LF精炼炉炉体外逸烟气收集并经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35米的DA047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中的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的氟化物(以F计)浓度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2中的排放限值要求;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4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LF精炼炉炉盖、电极横臂和夹持器、电极升降立柱、水冷电缆、变压器以及液压站等设备冷却水全部循环回用;冷却循环水定期排入转炉浊环水处理系统作为补充水,不外排。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对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润滑油、废油桶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精炼炉渣运至现有钢渣处理车间进行处理,废耐火材料、废电极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除尘系统除尘灰回用于烧结系统,废滤筒由厂家更换后直接回收。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确保线路沿线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限值标准。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落实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控制电磁辐射的各项环保措施,对产生工频电场、工频磁场主要来源的变压器、断路器、电流电压互感器等电气设备进行屏蔽;将机箱的孔、口、门缝的连接缝密封;确保110kV线路沿线及110kV变电站围墙外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4000V/m和100μT)的控制限制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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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2026年05月11日
标 题:****关于智能化120tLF精炼炉及110/35kV供配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发文字号:贵环审〔2026〕55号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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