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阳朔生态环境局关于阳朔福升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西-桂林-阳朔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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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升机****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08-21 15:15

**福升机****公司:

《**福升机****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位于**壮族自治区**市阳****皮革厂 ,地理坐标东经110°34′16.651″、北纬24°47′16.219″。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建设1 条13吨汽车安全性能检测线,1条轻型柴汽油车混合环保检测线和1条重型柴油车环保检测线。项目总用地面积为6221.6 m2,总建筑面积889m2,包括检测车间、****办公室等。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0.4万元。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水防治措施。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合理布设给排水管道。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或用于施工场地内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项目无生产废水,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果园施肥。

(二)严格落实废气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间,须按照《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定期洒水抑尘,减少施工场地、车辆运输道路扬尘量。运营期项目产生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的颗粒物、SO2、NOX、HC 等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其中HC参照执行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项目午间12时至14时及夜间禁止运营。应优先选用低噪声的检测设备,高噪设备布置在远离居民点方位。居民点附近设置禁止鸣笛标志牌,并要求检测车辆限速,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点的影响。运营期项目南面S302省道道路红线外35m范围内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区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固体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形成二次污染,建筑垃圾清运至住建部门指定地点处置。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统一转运,不得随意丢弃。

(五)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建筑物必须与周边景观相协调,注意保护周围自然生态环境,不得随意破坏。场地平整及道路、地基开挖施工时应避开雨季,防止雨水冲刷泥沙流入水体,施工时尽量减少对地表的破坏、山体植被不得破坏,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平整和绿化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桂****管理委员会、自然**、林业、交通、消防等部门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须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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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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