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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近日,****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当庭履行全部欠款,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的良好效果。
2024年6月,****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用水采购合同,****公司的某项目部供应施工用水,单价为350元/车。2024年11月14日,项目部完工离场,双方合同终止。2025年9月,经时任项目部负责人王某与原告结算,共同签署协议确认注水款金额及剩余款项支付事宜。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1万元,剩余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拖欠未付。原告无奈之下诉至****,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剩余欠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双方无根本性对立矛盾,具备调解基础。为避免程序空转、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协调,耐心释法明理,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商业信誉等角度客观分析利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经过法官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欠款5万元,原告确认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依法准许其撤诉申请,案件圆满落幕。
近年来,****始终坚持以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抓手,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贯穿审判工作全过程,在涉企案件审理中,积极探索“柔性解纷”路径,既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用高效、暖心的司法服务,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度,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