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8万立方三聚氰胺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西-贵港-港南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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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产8万立方三聚氰胺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05-13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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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

《年产8万立方三聚氰胺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有项目基本情况

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成立,注册经营地址位于******工业园工业一路4号,2019年5月取****环境保护局《关于贵****公司年产5万立方米贴面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审〔2019〕32号),2019年11月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投入运营。

2020年8月,****公司搬迁至贵****公司原厂区,利用贵****公司原有场地和产能开展生产。2021年4月25日,取得****出具的《关于同意贵****公司年产20万立方米家具板第一期(5万立方米)项目业主变更的函》。

二、拟建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为迁建,项目代码:****,位于**市产业园**园江三路与中区五路交汇处西北角,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度39分56.169秒,北纬23度3分19.510秒。项目拟租用**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有厂房,建设三聚氰胺板生产线1条,购置排板线、冷压机、砂光机、热压机、锯边机、8t/h成型生物质锅炉等设备,建成后形成年产8万立方米三聚氰胺板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万元,占总投资的3.5%。

2020年1月,****公司取得《关于**贵****公司年产配合饲料25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审〔2020〕4号)。因经营调整等原因,****公司不再实施年产配合饲料25万吨建设项目,于2026年3月取得《****关于注销**贵****公司年产配合饲料25万吨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的函》。

该项目已取得贵****改革局备案证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委员会已同意项目设置1台8t/h成型生物质锅炉。项目基本符合《****园区总体规划(2016-2030)(2022年修改)》及其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基本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的设计、建设以及运行管理工作,应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锅炉废气经静电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煤锅炉的限值要求。2.1#生产车间调胶、涂胶工序废气、2#生产车间热压工序废气分别经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各自20米高DA002、DA003排气筒排放。上述各排气筒排放的甲醛、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及排放速率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要求。3.锯边、砂光工序产生的粉尘,分别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各自20米高DA004、DA005排气筒排放。上述各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浓度及排放速率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要求。4.严格落实无组织污染源管控措施,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在贮存、转移、输送、生产过程及废气收集系统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须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规定。厂界甲醛、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1.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要求后,与锅****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2.锅炉蒸汽冷凝水循环回用,不外排。3.厂区须严格执行分区防控要求,落实防渗、防腐、防漏措施,在废水处理设施及危废暂存间配备防渗防漏装置,防范地下水污染风险。严禁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1.废活性炭、胶渣、废含油抹布和手套、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要求,单独收集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2.脲醛树脂胶水桶参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管理,集中收集存放于危废暂存间,交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3.包装袋、边角料、不合格品、贴面纸废料、木材加工粉尘、灰渣、生活垃圾等分类收集后,交由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取合理布局、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所在区域实现集中供热后,须改用集中供热方式,取缔原有锅炉供热。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项目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开展规范设计,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推进建设,强化生产运行管理,保障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为强化非现场监管,本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线路及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及运行情况。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要求,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档案,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及管理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全面落实本批复及《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确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将调试安排书面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须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接到本批复20日内,须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交**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支队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环境局负责对项目建设期及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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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2026年05月13日
标 题:****关于年产8万立方三聚氰胺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文字号:贵环审〔2026〕58号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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