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1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审批
山东-淄博-张店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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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26年5月11****环境局**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 ****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5-11 发布机构: ****环境局**分局
2026年5月11****环境局**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05-1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6年5月11日 2026年5月18日(5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电话:0533-****519

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地址:****2楼A30窗口

电子邮箱:zdqhbfjxkk@zb.****.cn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公司氮气外输管路项目

**省**市**化工产业园内,******公司厂内及厂外公共管廊,起点为民祥化工空分空压装置氮气总管,终点为******公司界区处院墙外1米。

******公司

****设计院有限公司

******公司氮气外输管路项目,位于**市**化工产业园内,无需另外征地。在****公司空分装置外南侧的DN150氮气主管道上接出一根氮气外输管道线,经厂区内管廊铺设至本厂区西北角,再经厂****园区管廊自东向西铺设至******公司墙外1米。管线总长度为1012m,其中厂外管线长度为186.8m,厂内管线长度为825.2m。

施工期:
1、该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扬尘、管道焊接产生的焊接烟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补漆过程产生的废气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中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2、该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主要依托当地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不直接排放到周围水体。试压废水排入******公司****处理站进行处理。
3、该项目施工期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4、该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焊条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通过在施工现场设置垃圾桶,纳入当地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置系统。所有固体废物均不得随意丢弃。
5、废油漆桶和废漆刷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进行暂存和处置。
运营期: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该项目运营期正常工况下无废气外排,无固废产生。
3、该项目试压采用**作为介质,产生的试压废水排入******公司****处理站进行处理。
4、该项目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你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专人负责制度,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运行记录,确保环保设施安全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你单位应对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辩识管理。
6、该项目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前,应当重新报批。
7、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

**康****公司年产12000 件机械配件项目

**省**市**区湖田街道工业集聚区商家村东

**康****公司

**博瑞****公司

**康****公司年产12000件机械配件项目,位于**市**区湖田街道工业集聚区商家村东,租赁现有厂房。投资60万元,购置车床、铣床、锯床、磨床、卷板机、砂轮机、焊机、真空浇注机、电烘箱、平板压机、抛丸机等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设备41台套,产能12000件/年机械配件(折合90.81t/a机械配件),包括:胶辊5000件/年,胶轮5000件/年,橡胶套筒2000件/年。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所有生产工艺必须全部位于密闭车间内,严格按工艺要求进行生产,严禁该项目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该项目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胶浆制备、浇注、熟化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碳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表1中 重点控制区 排放限值;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 橡胶制品制造(C291)-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涂和涂胶装置 -Ⅱ时段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4、该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该项目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6、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边角料、焊渣、废金刚砂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除尘器集尘、废布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所有固体废物均不得随意丢弃。
7、该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进行暂存和处置。
8、该项目废气排放采样点须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建立标准监测平台,设置规范的人工采样口并在显著地点设置排放口标志牌。
9、企业应制定监测计划,并按照监测计划要求按期进行监测。
10、该项目应同时达到**市**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11、你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专人负责制度,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运行记录,确保环保设施安全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12、你单位应当对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13、该项目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前,应当重新报批。
14、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15、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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