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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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辽阳-辽阳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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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管理办法 (试行)
时间发布:2026-05-14 15: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工作,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市城乡规划条例》《**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整合为新的规划核实(以下称规划核实),是指以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及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宗地范围内建设内容和土地利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合同约定进行核验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适用于市行政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土地上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建筑工程、线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开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局负责市区****管委会、高新区)规划核验(验收)工作;****分局配合土地核验工作,协助市局开展规划核实,由市局出具规划核实意见书。

取得乡村规划许可的项目,由发证部门组织开展规划核实,并出具核实文件。

第二章 核实实施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规划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包括综合管线工程、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路面硬化及绿化建设等;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已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项目已按照“多测合一”要求取得《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报告书》;

(四)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分批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应具备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完整使用功能和配建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持下列材料,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书(申请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附件、附图);

(四)“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附图);

(五)土地使用价款(含土地出让金违约金)缴纳完毕证明;

(六)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

(七)核实所需的履约材料、放线验线、审定的外立面效果图等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实行动态管理,材料明细以**市政务服务平台公示要件清单为准。

第七条 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及合同约定内容等管理要求,对建设工程用地管理和规划管理两个方面进行核实。

(一)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

1.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合同的约定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超用地红线建设、改变规划用途等情况;

2.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附件、附图)批准的用地范围(界线)、绿地率、室外停车泊位区域、出入口设置、围墙及其他构筑物、建筑间距和退界、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要求;

3.涉及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是否依照相关建设时序要求完成相应建设;

4.是否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现场是否已清理和装饰完毕;

5.涉及施工暂设、临时建(构)筑物、临时用地的,是否已按照要求完成腾退,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是否已按照要求拆除完毕,涉及违法建设的,是否依法查处到位并持有项目辖区城管部门出具的结案(执结)证明材料。

(二)线性市政、线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核实

1.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合同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超用地红线建设、改变规划用途等情况;

2.建设单位是否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相关技术规范完成建设,并符合规划使用性质等。

(三)外立面整体变更工程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附件中批准的控制尺寸、立面颜色、立面材质、立面造型等是否与审批部门批复的一致。

第八条 受理前,实行主动辅导服务,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个人通过企业政务服务账号或到工程建设项目改革综合窗口(联合验收窗口)提交要件材料且******局,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完成受理。

(二)审查与勘验:材料实质审查合格后,组织现场勘验,根据现场建设情况填写《现场勘验单》;现场建设符合规划核实条件,同步将项目信息录入**省自然**业务综合管理平台,获取系统监管号。

(三)审批决定: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项目,给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意见书》。

(四)办结与公示:出具核实意见后应在政务服务平台和**省自然**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等系统上办结,办结过程、节点信息供有关部门查阅。

规划核实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实意见应于7个工作日内在相关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查阅。

第九条 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应进行过程记录,需留存必要的影像文件及现场勘验人员签字确认资料等。

第十条 实施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可以分期或一次性整体申请规划核实。

涉及配套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同比例的原则,配套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内容同步开展核实;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多个单位工程进行分段(栋)验收的,符合质量安全和配套设施需求,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根据相关要求,可给予办理单位工程规划核实,可先不办理土地核验手续。

分期(段)规划核实的,在办理最后一期规划核实时,应当对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土地管理情况进行土地核验。

第三章 营商环境优化

第十一条 对划拨项目、工业项目依法扩建、改建且不再办理用地手续的,不再开展土地核验。

2020年(含)以前取得立项且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不再开展土地核验。

建设项目与规划不完全相符,但满足规划条件和相关规范要求,且经行业主管部门专项验收通过的,经审核后,可不再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不再进行行政处罚(容积率指标增加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可设立“帮办代办”专班或指定帮办代办专员,核实全过程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减轻企业项目核实报建成本。

第十三条 积极化解遗留问题,对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建设等原因造成不具备规划核实条件的项目,可采取 “一案一策”方式,推动解决。

第四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公司提供的“多测合一”报告成果须真实、客观反映现场实际建设情况,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测绘报告经审查后不合格的,******局可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局依法处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测绘单位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提供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转******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行政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划核实工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局****政府、住建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协同联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规划核实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加强规划管理合力,推动部门间信息联动共享。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省相关文件对规划核实有其他明确要求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县、**市、**管委会、高新区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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