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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宗地位于大****社区**与黄竹沥地段,面积为17768.15平方米,约定动工开发日期为2022年8月21日之前。
上述宗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自然闲调〔2026〕132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土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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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2日
(联系人:顾小鹏,联系电话:075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