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0 |
| 0元 人民币 |
| 0元 人民币 |
| 评定分离法 |
| 问题1. 澄清申请内容:根据《**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开标评标规则》的解读:为防止恶意低价竞标,招标人有权设置“风险控制价”,且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除外)均进入后续评标程序。然而,本招标文件虽然也设置了“风险控制价”,但未明确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报价是否进入后续评审环节。如果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报价也正常进入商务评审,会导致风险控制价的设置失去意义,还是会存在低价拉标的空间,会引发围标串标行为。这种情况下,设置“风险控制价”便难以起到有效防范低价竞争、保障工程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的作用,与规则初衷相悖。因此,是否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报价也不得进去后续商务评审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标书代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