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6年自治****政府购买保障低收入人口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3-0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服务中心
地址:**县城****社区
被投诉人:****民政局
地址:**市**北路46号6号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服务中心****民政局及**方中圆****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就“2026年自治****政府购买保障低收入人口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6年4月21****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4月21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书面通知投诉人中标质疑情况。
投诉事项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投诉人对变更结果的质疑。
投诉事项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存在资格审核不严,采购程序违法的情况。
投诉事项4:该项招标价格评审打分严重违反招标文件约定,结果逻辑矛盾,显失公平。
投诉事项5:无法定事由、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程序严重违法。
投诉事项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区别对待的方式开展招投标活动,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严重违反中标公示规定,存在故意安排质疑投诉人中标的违法行为。
投诉事项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超出法定质疑期限接收和采信质疑,是违法行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未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本项目第四标段完整打分明细属于非公开内容,未向投诉人告知,符合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未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3:投诉人未提供符合围标串标情形的事实依据,属于缺乏事实依据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投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无效证明材料,不应享受价格扣除优惠。经重新复核后,******服务中心实际价格得分为9.54分,最终综合得分为81.34分,排名为第三名;****工作站实际价格得分为9.41分,综合得分为82.01分,排名为第一名,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服务中心、****工作站质疑中,发现******服务中心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无效证明材料,不应享受价格扣除优惠,采购人、代****委员会进行初步复核,发现有可能改变中标结果,并书面告知本级财政部门,对该项目进行重新评审,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并非上述法规界定的中小企业主体范畴,******服务中心为民办非企业不具备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政策的资格,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无效证明材料,不应享受中价格扣除优惠,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7: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三条规定,中标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8:采购人、代理机构于2026年3月17日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后,于2026年3月18日****服务中心书面质疑;2026年3月19日收****工作站书面质疑;2026年3月27日发布本项目标项四的中标结果更正公告,2026年3月27日收到******服务中心提出的对变更结果的质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依法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做出了书面回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投诉事项3、4、5、6、7、8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认为成立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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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