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省
某部车库工程施工项目(二次)
更正公告
一、项目名称:某部车库工程施工项目
二、项目编号:****
三、原公告日期:2026年5月12日
四、变更内容
原公告内容: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商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财务状况、银行信用和履约信誉良好。
(二)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应在《**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有效。
(三)本项目负责人应满足《****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青建工〔2017〕520 号)要求。
(****管理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且投标项目必须符合其经营范围。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 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六)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修改为: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级)、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资质,且无外资、港澳台背景,有类似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修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投标。”
原公告内容:“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3日10时30分”修改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3日10时00分”。标书代写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