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各管理区、经开区人社局,市直各相关部门、中省直驻张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大力实施“技能照亮前程”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行动,现公开征集遴选职业能力建设领域专家成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遴选人员范围
党政部门、事业单位从事人事工作的相关人员,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和技能工作的优秀技术技能人员、技工院校专家、社会各领域高层次技能人才。
二、主要工作任务
参与我市技工院校、****学校认定评估;参与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调研、高技能人才选拔推荐;参与我****基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项目评审推荐;****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考核的初、中、高级工资格审查、技师评审;参与我市各类型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命题执裁等;参与其他职业技能建设领域相关工作。
三、人员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强的职业素养、敬业精神和组织纪律、安全保密意识,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愿意承担并能胜任岗位工作,身心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个人业绩突出且属于紧缺类别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三)熟悉技能人才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具有5年及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理论水平较强、专业能力较高。
(四)党政部门、事业单位从事人事工作的相关人员一般应为副科(股)长及以上职务或三级主任科员及以上职级;企事业单位(含技工院校)从事专业技术和技能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高层次技能人才包括中华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省突出贡献技师、燕赵黄**聚才计划(技能平台)人员等。技能等级证书能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s://www.****.cn/)查询。
四、专家权利义务
(一)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1.对参与的工作任务独立提出专家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2.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文件、资料、信息和数据。
3.参与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相关评审(议)推荐工作。
4.按规定享受劳务报酬。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专家需履行的义务:
1.准时出席相关工作或活动,并客观、公正的参与相关工作。
2.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规定,按规定对参与有关工作获取或掌握的相关政策、资料、数据及其他工作内容进行保密,不得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4.不得参****社会保障局和专家使用方合法权益、正当行业利益及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或索取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报名时间
自本通知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
六、申报流程
本次征集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择优选用的方式进行。
(一)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报名,如实填写《**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专家成员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市职业能力建设专家成员推荐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同一申报人员可结合自身条件选择多项工作参与。
(二)逐级推荐。专家所在单位需对照申报条件严格开展资料审核,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各单位原则上申报专家不超过10人,审核通过后统一汇总本单位申报材料。属地在各县区的单位报送县区人社局审核推荐。
(三)审核选用。****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综合研究申报人员技术技能水**相关领域贡献成就,按程序审核确认专家人员。
(四)材料报送及其他
1.报送材料:《推荐表》、《汇总表》及加盖公章的佐证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相关业绩成果证明、相关荣誉证书等)。以上材料均需1份可编辑的电子版和1份原件扫描件,推荐表和汇总表需要加盖单位公章。相关表格电子版可在市人社局网站查询下载。
2.截止时间:2026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标书代写
3.报送邮箱:****@163.com
4.注意事项:所有材料需按(《汇总表》、《推荐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页截图、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相关业绩成果证明、相关荣誉证书)顺序整理,逾期、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申报。
七、专家人员管理
专家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职业技能等级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社会保障局申请信息变更。专家人员以5年为一个管理周期,管理期内实行综合评价制度。周期届满后,****保障局对在库专家的基本条件、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是否纳入下一个管理周期。
专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查属实的,退出管理范围:
1.因身体、工作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相关工作。
2.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丧失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3.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的。
4.徇私舞弊、违背职业道德,在评审评估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5.接受工作安排后无故缺席两次及以上的。
6.未按规定参加或未通过周期管理综合评价的。
7.其他情形不适宜再参与此项工作的。
联系电话:****656,联系人:王向东、丁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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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