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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条件修改为:
材料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每月20日办理结算手续,乙方开具国家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予甲方后,甲方次月支付该笔结算金额的70%,剩余已结算货款金额的27%视甲方资金情况支付(2个月内支付),余下已结算货款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办理结算后3个月内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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