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以及《****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26年5月14日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批次申办事项4项,经初审符合要求。现将初审意见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2026年5月15日至5月20日)。
一、**高新区华翔城片区排水防涝建设项目建筑垃圾产生事项
(一)申办单位:****
(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首次申请
(三)基本情况:**高新区华翔城片区排水防涝建设项目位于**市**区(**高新区),施工单位****申请办理该项目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许可。该项目建筑垃圾产生种类为工程渣土,产生数量为1450吨,运输至****开发区金梅**侧、**南路西侧的**市柳岸体育公园建设项目(核准证号:川J00字第2026丙5号)土方平衡。运输单位为**乐霖****公司(核准证号:川J00字第2025乙1号),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共计7辆,车牌号分别为渝D97783、川J6951V、川J6893A、渝DH7859、川J53173、渝DP8318、川J6520X。
(四)审查意见:同意****申请事项,该项目产生工程渣土1450吨,由**乐霖****公司运输至**市柳岸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土方平衡,施工现场应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等国家、行业相关的标准、规范,做好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工作,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管理台账。新证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系统”自动生成。运输路线应符合**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求,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或处置设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向****提出变更申请。
(五)许可时限:自审批同意之日起,至2026年7月12日止。
二、**市安****社区解元小区划地复建、梧桐社区划地复建老旧小区附属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二期)建筑垃圾产生事项
(一)申办单位:******公司
(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首次申请
(三)基本情况:**市安****社区解元小区划地复建、梧桐社区划地复建老旧小区附属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二期)位于**市**区梧桐北路,施工单位******公司申请办理该项目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许可。该项目建筑垃圾产生种类为工程渣土、拆除垃圾,产生数量分别为4012吨、3513吨,运输至位于**市**区G318线的**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核准证号:川J00字第2025丙2号)消纳。运输单位为******公司(核准证号:川J00字第2026乙9号),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共计1辆,车牌号为渝D16262。
(四)审查意见:同意******公司申请事项,该项目产生工程渣土、拆除垃圾共计7525吨,由******公司运输至**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消纳,施工现场应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等国家、行业相关的标准、规范,做好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工作,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管理台账。新证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系统”自动生成。运输路线应符合**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求,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或处置设施发生改变的,******公司应及时向****提出变更申请。
(五)许可时限:自审批同意之日起,至2026年11月3日止。
三、******停车场及充电桩建设项目(一标段)建筑垃圾产生事项
(一)申办单位:******公司
(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及变更产生周期
(三)基本情况:******停车场及充电桩建设项目(一标段)****开发区北坝片区、**-**片区和南强片区,施工单位******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取得该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核准证号:川J00字第2025甲3号),本次申请证书有效期与产生结束周期均延期至2027年6月1日。
(四)审查意见:同意******公司申请事项,其余事项保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川J00字第2025甲3号)载明内容不变,新证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系统”自动生成。运输路线应符合**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求,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或处置设施发生改变的,******公司应及时向****提出变更申请。
四、USP新型高分子****基地项目建筑垃圾产生事项
(一)申办单位:**合****公司
(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申请变更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
(三)基本情况:USP新型高分子****基地项目位于**市**区梧桐北路,施工单位**合****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取得该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核准证号:川J00字第2026甲25号),本次申请变更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运输单位由**强宏****公司(核准证号:川J00字第2025乙10号)变更为**市利军建筑****公司(核准证号:川J00字第2026乙8号),运输车辆由3辆(车牌号:川AJH175、川J67733、川J6529J)变更为1辆(车牌号:川J66286)。
(四)审查意见:同意**合****公司申请事项,其余事项保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川J00字第2026甲25号)载明内容不变,新证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系统”自动生成。运输路线应符合**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求,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或处置设施发生改变的,**合****公司应及时向****提出变更申请。
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在公示期内向****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市**区渠河中路663号建设大楼15楼1513办公室;联系电话:0825-****318。
****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