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 清
一、招标文件:
1、招标名称增加安装标段变更为哈萨克斯坦QARMET8、9号焦炉总承包工程(安装标段)赴哈萨克斯坦项目人员办证代办服务
2、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变更为哈萨克斯坦QARMET8、9号焦炉总承包工程(安装标段)
3、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变更为报价方式:综合单价
4、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变更为付款方式:1.预付款:无预付款;
2.结算款的支付:按照进度付款,全程办理完成且劳务签出证后乙方按实际办证完成人次与甲方核对并结算完成后,乙方开具合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当次结算价的100%。3. 付款方式:以 银行转账; 4.此报价为含税价,税率若因国家税制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付款前,中标人须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单位:****公司;税号:915********906490X;地址:**省**市**区五冶路9号;开户行:****银行****公司**宝钢**支行;账号:310********050042816)。
5、第六项评标第3.2评分办法(1)若采用低价优先法时:增加(按投标人不含税总价作为评标依据)标书代写
6、投标报价书中办证代办服务清单变更如下:
| 序号 |
服务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及要求 |
计量 |
暂估人次 |
不含税综合单价 (单位,元) |
不含税合价 (单位,元) |
含税单价 (含X%增值税,单位,元) |
含税合价 (含X%增值税,单位,元) |
备注 |
| 1 |
商务电子签证代办 |
1、 单次短期30天; 2、 含需要办理认证的所有费用; 3、 采购人提供技能、学历认证资料,签证公司同步办理技能、学历认证。 |
人次 |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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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常规商务多次签证 |
90天多次往返 |
人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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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一年期工作签证+工作许可 |
1、 全套合规务工手续; 2、 ****政府缴纳的所有费用。 |
人次 |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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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签证及工作证件延期 |
证件到期延期办理 |
人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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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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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以上综合单价包含且不限于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所需人工费、服务费、材料翻译费、材料快递费、软件费、办理流程中涉及的交通费、利润、保险、税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和责任、国家及地方各项规费等全部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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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含税总价:*********元(税率 %),大写:**********元
注:1.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如投标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表内容为准并以此修正清单报价。如投标价格计算有误,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标书代写
2.报价币种:人民币。
3.投标人应同时完成网上报价清单报价和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标书代写
4. 我公司承诺不以任何理由要求改变综合单价。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二、合同
1、合同名称增加安装标段变更为安装标段赴哈萨克斯坦项目人员办证代办服务合同
2、服务范围与内容1.1.1 商务电子签证代办变更为:乙方负责为甲方指定人员代办哈萨克斯坦商务电子签证,签证类型为单次短期,甲方将乙方需求全套签证申请材料移交乙方后,乙方应于7-1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电子签证。甲方提供技能、学历认证资料,乙方同步办理技能、学历认证,乙方应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技能、学历认证。
乙方应确保所办商务电子签证符合哈萨克斯坦移民法规关于商务活动入境的相关要求,并在签证有效期、入境次数等方面满足甲方人员实际出行需要。
3、1.1.2 常规商务多次签证代办变更为:乙方负责为甲方指定人员代办哈萨克斯坦常规商务多次签证,签证类型为多次往返,甲方将全套签证申请材料移交乙方后,乙方应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商务多次签证。
4、1.1.3 一年期工作签证及工作许可代办变更为:乙方负责为甲方指定人员代办哈萨克斯坦一年期工作签证及配套工作许可(Work Permit),提供全套合规务工手续办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许可申请、工作签证申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准备与递交等。甲方将全套签证申请材料移交乙方后,乙方应于10-20工作日内办理好工作签证和工作许可。
本项服务为工作签证与工作许可的打包服务,乙方应按单人次一次性完成工作许可及工作签证的全套申请手续,确保甲方人员取得合法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从事劳务活动的完整资质。
5、1.1.4 签证及工作证件延期服务变更为:乙方负责为甲方指定人员办理签证及工作证件的延期手续,适用于上述各类证件到期前的续期办理。甲方将全套签证申请材料移交乙方后,乙方应于10-2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工作签证和工作许可。
8、4.3 结算方式(一)结算周期及付款方式变更为:实际结算金额以甲方实际委托办理并经双方确认的各类服务项目人次为准,按对应综合单价据实计算,最终结算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上述暂估总价
按照进度付款,按照进度付款,全程办理完成且劳务签出证后乙方按实际办证完成人次与甲方核对并结算完成后,乙方开具合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当次结算价的100%。
9、4.3 结算方式(四)实际人次超出暂估数量的处理变更为:若实际办理人次超出本合同暂估人次,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继续提供服务并据实结算,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具体变更内容详见新招标文件附件及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