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为规范本辖区机动车维修经营市场秩序,强化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消费者合法权益及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督促辖区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依法办理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辖区(**区、**区行政区域)所有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业户(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均需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包括:
1.已办理市场监督管理登记、尚未办理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2.新开业且已完成市场监督管理登记,未及时办理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3.备案信息(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发生变更,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业户;
4.原有维修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业户;
5.从事汽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摩托车维修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各类业户。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法律责任:《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电话:0417-****373(**市****执法队****大队)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docx
3.GB∕T 16739.1-2023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