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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市场内各土地使用权人:
东市场由****公司开发建设,于1999年6月30****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内出让年限为25年(1999.6.30-2024.6.30),目前该宗地总体出让年限已于2024年6月30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政府已于2025年11月11日发出《关于限期办理东市场土地使用权延续的通告》,要求“各土地使用权人在2026年6月30******局集中办理延期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换发不动产登记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无偿收回国有,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自动作废。”但截至目前仍有多家商户未办理延期手续,现再次通告如下:
有关商户如到期不申请土地使用权延期的,将严格按照《关于限期办理东市场土地使用权延续的通告》的内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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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