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2026年5月11日至2026年5月15日环保城管类许可决定的公告

审批
广西-桂林-叠彩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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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局关于2026年5月11日至2026年5月15日环保城管类许可决定的公告
2026-05-15 15:12

一、作出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决定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决定文书名称

证书编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榕**路16号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道许可证

市排字第****019号

同意

2026年5月12日

2026年5月12日-2031年5月11日

2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桂****公司

**市**区**路12号2****酒店南侧主楼1层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道许可证

市排字第****020号

同意

2026年5月15日

2026年5月15日-2031年5月14日

二、作出的**市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决定文书名称

证书编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

******公司

****广场

**市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市审数广告许可〔2026〕05号

同意

2026年5月12日

2026年5月12日-2026年6月9日

三、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审批

文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行政审批局关于《**院区2026年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机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医院

****医院**院区2#医技楼5楼西侧手术室DSA02室

市数审环评许可〔2026〕27号

同意

2026年5月12日

2099年12月31日

四、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审批

文号

审批时间

申请单位

排口位置

审批结果

有效期

1

****行政审批局同意设置****公司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市数审排口许可〔2026〕2号

2026年5月14日

****公司

**壮族自治区**市**县**镇三板大桥下游30米处湘江右岸

同意

2099年12月31日

五、作出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决定文书名称

证书编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公司

**路4号,万寿巷7号、11号,**路2号,新桥园67号,民主路1、3、7号,**北路8号,信义路8号,港湾一巷5、7号小区,五美路5、7、9号

**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市建筑垃圾处[2026]13号

同意

2026年5月14日

2026年5月14日-2026年6月16日

六、作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批复决定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证书编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

****保健院

**壮族自治区**市****社区荔蒙路98号

桂环辐证[C8103]

同意

2026年5月12日

2031年5月11日

2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诊所

**壮族自治区**市**区环**二路56-3****花园1栋11-12门面

桂环辐证[C6110]

同意

2026年5月12日

/

3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

****公司

**壮族自治区****经济开发区南北大道12号

桂环辐证[C0449]

同意

2026年5月13日

2031年5月12日

4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市****诊所

**壮族自治区**市**区红岭路西南B6地块7#楼

桂环辐证[C6141]

同意

2026年5月14日

2031年5月13日

5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市****诊所(个体工商户)

**壮族自治区**市****菜市场C-1栋3号

****

同意

2026年5月14日

2031年5月13日

6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医院(个体工商户)

**壮族自治区**市**区**路9号彰泰.公园1号10幢1-2层09号

桂环辐证[C7248]

同意

2026年5月14日

2031年5月13日

7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

****医院

**壮族自治区**市**县**镇都庞岭路1号

桂环辐证[C7706]

同意

2026年5月14日

2031年5月13日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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