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
地 址: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片区中马**产业园中马大街5****科技园1号楼2层220室K45号
法定代表人: 丁祥
委托代理人: 岑奋莲 电话: /
质疑供应商:****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片区中马**产业园中马大街5****科技园1号楼2层220室K45号
邮编:535008
法定代表人:丁祥
授权代表人:岑奋莲 联系电话:199****3237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路9号东和园4栋4-8门面2楼
邮编:545026
****:
我司于2026年5月8日上午10时10****公司以邮寄方式递交的 “政府采购质疑函”,****公司****公司高度重视,组织技术人员认真进行审查,****公司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概述):1、评审以“缺少2月、3月教育附加税等完税证明”为由,认定我单位未提供连续三个月完税证明,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评审标准超出招标文件要求,对我单位施加不合理加重义务,属于评审标准适用错误。
质疑事项一答复:经审查,采购文件资格证明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磋商供应商自2025年10月至2026年3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包括无纳税记录或零报税)的证明(新成立的且不足一个月的企业按实际提供),证明材料可以是:银行已缴纳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第三方有效的相关业务托缴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或供应商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必须提供);”明确了供应商应提供依法纳税的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包括无纳税记录或零报税)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在****公司提供的缴纳税费未全,如属于免税或零报税的,也未见提供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向税局部门咨询,税局仅向企业出具其已缴纳的税费的完税证明。故该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综合上述,质疑人所述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特此答复,****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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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5日
附件信息:
**城投质疑回复函.pdf (496.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