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芦洋农场有限公司竹屿片地块约428亩土地出租

国土-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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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竹屿片地块约428亩土地出租
资产类别:土地使用权
转让方名称:****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合实验区
挂牌价格:194740元人民币
挂牌期间:11
挂牌日期:2026-05-15 00:00:00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 一、竞价时间和交易流程 1.本项目首次网络竞价开始时间为:2026年6月1日上午9时,网络竞价分为限时报价期和延时报价期,本次标的限时报价期为2026年6月1日上午9:00-10:00时,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2026年6月1日上午10:00时,标的延时报价周期时间为120秒钟。 若在竞价报名截止时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45个周期,报名截止时间为每个周期截止日17:00时。 2.租赁标的设有挂牌价,网络竞价以挂牌价作为起始价。意向承租方按照确定的加价幅度(1000或其整数倍)进行报价,竞价系统以“网络竞价(正向多次),价高者得,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优先(过程行权)”的原则确定最终承租方。“正向多次,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户优先,价高者得”原则指:当租赁标的经公开征集产生1名合格意向承租方(含享有优先权原承租户)时,该合格意向承租方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在规定的报价期内以不低于挂牌价进行报价;当租赁标的经公开征集产生2名或2名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时,租赁标的的非优先权人报出当前最高价格,享有优先权原承租户(优先权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选择跟进(通过网络行使优先权)、加价或放弃;若非优先权人再行加价,优先权人可继续选择跟进、加价或放弃,若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则报价最高的非优先权人即成为本次租赁标的的承租方;若优先权人报出最高报价或以最高报价行使优先权,且非优先权人均放弃加价时,则该优先权人即成为本次租赁标的的承租方。 3.资格审核:交易中心对意向承租方提交交易保证金和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意向承租方才有资格参与竞价。意向承租方须对所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对未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交易中心无需作出解释或说明,通过资格确认合格的意向承租方方可参与竞价。 4.报价结果通知:竞价结束后,系统将自动弹出竞价结果提示,交易系统确认最高有效报价的意向承租方成为系统中载明的本竞租项目的成交方,即视为竞价成交。如果意向承租方报价成交,系统会有短信通知,同时系统自动将《竞价结果通知单》发送到意向承租方注册的账户中,意向承租方可在“我的订单”里查询成交信息。 5.成交结果公示:成****交易中心官网http://www.****.com“成交公告”栏公示时间为准。****交易中心官网的关于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6.成交确认书签署:承租方须在竞价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 7.合同签订: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二、风险提示 1.招租期内因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或因市政建设需要的搬迁,土地被收回,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承租方不得对此提出异议且应无条件按本合同约定办理退出事宜,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2.本次租赁标的以现状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截止前应到租赁标的现场踏勘,并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承租方应承担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承租方不得以租赁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等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否则视为违约。意向承租方(承租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承租方已查勘并已详尽了解租赁标的相关情况(包括本租赁标的土地性质等情况),全面行使了知情权,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自愿承担由于对租赁标的现状等了解不细或对潜在的风险估计不足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愿对自己参加竞价的行为负完全责任。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未充分了解租赁标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履行等情况的,交易服务费用不作调整、不予退还。产权交易机构和出租方不对租赁标的瑕疵及现有或潜在的风险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3.若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对租赁标的内的规划面积存疑,需在公告截止日前与出租方沟通确认,规划面积的最终确定以出租方提供的书面文件为准。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的土地用途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土地性质属性。 4.交易过程中出租方、交易中心、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意向承租方(承租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咨询、标的情况的描述、说明等仅作为参考,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应自行把握交易风险,审慎决策。 5.租赁期间,若因承租方自身经营不善、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方需提前30日向出租方提交书面解除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方需结清所有费用,完成场地清理、设施移交,出租方没收履约保证金,已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若给出租方造成额外损失的,承租方需予以赔偿。 6.若在看样期至租赁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产权交易机构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解释,不承担任何责任。 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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