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一用药目录遴选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市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加强基层用药衔接,增强基层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均衡可及,更好适应和满足群众需求,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一用药目录遴选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5月15日至2026年5月29日。
二、意见反馈渠道
(一)电子邮箱:****@163.com。
(二)通讯地址:**市**区****卫生健康委药食科收。
(三)联系电话:0394--****566
**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一用药目录遴选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24〕38号)、《****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重点工作的通知》及**省关于推进****中心药房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22个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规范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一用药目录(以下简称“用药目录”)遴选工作,促进县、乡、村三级用药衔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用药目录是指紧****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中心、村卫生室、****服务站等成员单位)采购使用的全部药品目录,具体到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鼓励有条件的医共体具体到生产厂家。
第三条:用药目录遴选遵循以下原则:
(一)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为重点,优先满足县域急(抢)救、慢性病、传染病、职业病及缺药登记频次较多品种的实际需求。
(二)程序规范、循证决策。健全完善动态遴选机制,充分运用**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归集的县域疾病谱数据、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和临床综合评价结果,强化循证决策支撑。
(三)公开透明、衔接政策。目录遴选实行全流程阳光化管理,与基本药物制度、医保支付改革、DRG/DIP支付等政策协同。
(四)保障供应、动态优化。立足稳定供应,建立县域短缺药品清单和应急采购绿色通道,并与国家集采、医保目录调整即时联动。
(五)突出特色、传承创新。结合我市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优化中成药遴选标准,促进中医药在县域基层的传承应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紧密****医院负责组建医共体药事****委员会(以下简称“医共体药委会”),统筹协调用药目录制定与工作落实。鼓励各医共体实施总药师制度,已聘任总药师的,由总药师团队负责医共体药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共体药委会组建药品目录遴选专家库(以下简称“遴选专家库”),负责在目录遴选过程中出具专业意见、参与投票。遴选****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临床、药学、护理、医保等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村级)人员比例不低于30%。
第六条: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用药目录的制定、公示、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目录遴选程序
第七条:用药目录制定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启动筹备:医共体药委会开展药品需求调查,制定遴选方案,发布遴选通知。
(二)需求申报:各成员单位临床科室依据诊疗需求,填写《药品需求申报表》,明确适应症、临床必要性、与现有目录药品的对比等信息,经本单位临床科室内论证、药学部门审核****医院药学部。
(三)药学审核:牵头医院药学部对所有申报药品进行合规性审核,并结合国家、省级政策文件,筛选使用频次靠前、申报机构多的药品作为基础池,形成候选药品清单。
(四)专家评审:遴选专家库成员进行分组讨论、量化评估和投票。候选药品需要进行量化评估的,可参照《中国医疗机构药品评价与遴选快速指南(第三版)》。专家评审通过的药品提交医共体药委会审议。
(五)药委会审定:医共体药委会召开全体会议逐条审议,经医共体药委会参会委员多数审核同意后,纳入统一用药目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六)目录公示:目录在医共体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数据同步:审定目录应于5个工作日内****中心(云)药房系统、集中(云)审方系统作为采购、配送、审核和监测的基础数据。
第四章:目录执行与县乡村用药衔接
第八条:医共体内各成****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心、村卫生室、****服务站)应在统一用药目录范围内制定本单位配备目录,原则上不得超出统一用药目录范围。****医院配备的慢性病、常见病药品品种,应100%****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用药目录,确保下转患者用药连续。****卫生院加强对村卫生室药品配备的指导和统筹。
第九条: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儿童用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
第十条:对于配备药品品种数****卫生院****中心)用药品种数平均值的单位,应制定三年提升计划,重点增配必需的化学药品品种,逐步达到与服务能力相适应的药品配备水平。
第十一条:建立缺药登记与处置机制。各成员单位利用人工或信息系统登记患者购药诉求,缺药登记频次较多且经评估确有必要的,按程序启动临时采购,并在下一轮目录调整时优先纳入评估范围。村卫生室的缺****卫生院汇总审核后统一上报。
第五章: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用药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1年。2026年9月底前,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须完成新一轮目录优化调整。
第十三条:动态调整分为以下三类:
(一)年度常规调整:每年第四季度启动,结合上一年度药品使用监测数据、缺药登记记录、处方点评结果等,对目录进行全面评估优化。
(二)即时联动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或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公布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目录内相关药品的联动更新。
(三)应急增补调整:因临床急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经医共体药委会审议通过,可启动临时增补程序,从申请到完成增补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目录内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调出评估程序:
(一)量化评分不达标的;
(二)连续1年无采购记录的(急抢救药品除外);
(三)存在严重不良反应或安全隐患的;
(四)被国家或省列为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的;
(五)有其他证据表明不再适合保留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评估
第十五条:市卫生健康委利用**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基层药品联动管理监测指标体系,对目录统一率、县乡村药品配备品种数、缺药登记处置率、配送及时率、处方合理率等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和定期通报。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辖区内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用药目录动态管理优化调整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医院对成员单位目录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发现超目录采购、配备品种严重不足等问题的,督促限期整改。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目录执行情况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卫生健康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细则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