邕审社〔2026〕第02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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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6年4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取水许可证核发的申请,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应你单位申请,我局组织对**市**区蒲庙镇光和村那岳坡第三片区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取水设施进行了验收,经验收合格,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同意核发**市**区蒲庙镇光和村那岳坡第三片区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编号: ****,批准年取水量(地表水)108400m3。有效期从2026年5月6日至2031年5月5日止。
二、请你公司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 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 号)《**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政府令第25号)《****水利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水节约〔2023〕9号)等规定,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量调度管理,特殊情况下,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同时要加强取水设施和计量监测设施维护,完善取用水计量台帐,落实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定期报送取用水量数据,依法缴纳水**费(税),并于每年12月31日****农业农村局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下次延续取水申请,请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
三、根据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四、《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随文发送你单位,请你单位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取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附件: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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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