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3-10 16:27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1527 传真:0514-****1505 通讯地址:**市扬子江中路188号 邮编:225000 扬开管环审〔2026〕13号 项目代码:**** 关于江****公司年产30万平方米夹芯板材和6万套净化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公司年产30万平方米夹芯板材和6万套净化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在**美境****公司对《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1500万元,****开发区朴席镇画舫路13号**士保****公司现有闲置厂房3800平方米,建设年产30万平方米夹芯板材和6万套净化设备项目,新增成型机、激光切割机等设备约15台(套),采用剪板、折弯、焊接、成型、组装等工艺,形成相应产品生产能力。****公司委托****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及企业声明,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后,能够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仅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市S9-2单元(朴席工业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朴席智能制造产业园先行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报告表》中各项环保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制度。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仅产生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未列指标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2026年3月27日前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2026 年3月28日起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A及表2A标准。 (二)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高工艺废气收集率,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激光切割粉尘经滤筒除尘设施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淋胶、压制覆合废气经密闭收集后接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设计风量6000 m3/h)。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二苯基甲烷-4.4-二异氰酸酯(MDI)参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三)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 “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边角料、焊渣、废包装、废收尘等一般固废,**10m2一般固废库规范暂存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润滑油及油桶、废胶桶、废活性炭、废处理布等危险废物,在15m2危废库分类贮存(满足防风、防雨、防渗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固废贮存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要求。 (五)加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渗”原则,危废暂存库、化学品库房、淋胶/压制覆合加工区等重点防渗区采用“抗渗混凝土+土工膜”防渗处理(渗透系数≤1.0×10-10cm/s);机加工车间、一般固废暂存场所等一般防渗区采用抗渗混凝土处理(渗透系数≤1.0×10-7cm/s);办公区域实施简单硬化。重点防渗区域设置混凝土围堰及收集沟,加强设备和管道维护,防止物料泄漏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系统,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有效处置污染事件。**90m2事故应急池收集事故废水,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及事故废水收集设施,雨水排口安装手自动一体闸阀及监控,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按要求开展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公司应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 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 (八)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九)本项目投入生产前必须落实危废处置单位,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 (一)本项目新增废气排放量为:VOCs≤0.3836t/a,颗粒物≤0.0086t/a。 (二)本项目新增废水外排环境量为374.4t/a,其中COD≤0.0187t/a、氨氮≤0.0019t/a、TP≤0.0002t/a、TN≤0.0056t/a。 (三)工业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本项目前期在未取得环评批复前已开始生产,已由**市****执法局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下达了《****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扬环罚告字〔2026〕8号)。你公司在相关污染防治措施末完善到位前,不得重新投入施工。 五、企业是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你公司应对厂区内污水处理、废气治理等存在安全风险的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相关规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七、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九、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十、****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切实采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才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审。 十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市****执法局、****开发区****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2026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