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3-20 16:5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1527 传真:0514-****1505 通讯地址:**市扬子江中路188号 邮编:225000 扬开管环审〔2026〕14号 项目代码:**** 关于****公司年产2万吨预处理钢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年产2万吨预处理钢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在**美境****公司对《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10000万元,****开发区朴席镇**东建材城(S356北)********公司现有闲置厂房1200平方米,建设年产2万吨预处理钢板项目,**1条钢材预处理生产线。****公司委托****编制的《报告书》结论及企业声明,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后,能够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仅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朴席智能制造产业园先行区规划、****开发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报告书》中各项环保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制度。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仅产生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C级标准。 (二)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高工艺废气收集率,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抛丸废气经“进出口悬挂多层耐磨橡胶帘+密闭设备管道”负压收集后,通过“重力沉降室+旋风体组+滤筒式除尘器”处理,由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调漆、喷涂、清洗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三级高效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危废库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一并由15米高DA002排气筒排放。抛丸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调漆、喷涂、清洗废气中非甲烷总烃、TVOC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危废库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限值。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抛丸机、喷漆机、空压机、风机等主要声源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合理布局厂区设备,确保各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 (A)、夜间≤55dB (A))。 (四)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粉尘、废钢丸、废滤筒、废分子筛等一般固废,依托7.5㎡一般固废库规范暂存后外售综合利用;漆渣(HW12)、废油漆包装桶(HW49)、废过滤棉(HW49)、废活性炭(HW49)、废稀释剂(HW06)、废机油(HW08)等危险废物,在7.5㎡危废库分类贮存(满足防风、防雨、防渗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固废贮存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要求。 (五)加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渗”原则,生产车间、调漆间、原料库、危废暂存库、事故池等重点防渗区采用“不发火抗爆防渗不起灰重载地面”或“混凝土重载地面+环氧地坪”等防渗处理(渗透系数≤1.0×10-7cm/s);一般固废库等一般防渗区采用混凝土重载地面处理(渗透系数≤1.0×10-7cm/s);办公及非生产区域实施简单硬化。加强设备和管道维护,防止物料泄漏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系统,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有效处置污染事件。依托现有300m3事故应急池收集事故废水,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及事故废水收集设施,雨水排口安装手自一体闸阀及监控,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针对油漆、稀释剂泄漏、火灾爆炸等场景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按要求开展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公司应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营运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排气筒每年监测1次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等指标,厂界每半年监测1次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每年监测1次非甲烷总烃;厂界噪声每季度监测1次;****监测台账。 (九)本项目试生产前必须落实危废处置单位,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完成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十)厂区以生产车间、调漆间、危废库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 (一)废气:本项目新增 VOCs≤1.086t/a(有组织 0.699t/a、无组织 0.387t/a)、颗粒物≤0.876t/a(有组织 0.684t/a、无组织 0.192t/a)。 (二)废水:本项目新增废水量 119m3/a,其中 COD≤0.040t/a、氨氮≤0.004t/a、总磷≤0.0005t/a、总氮≤0.005t/a。 (三)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企业是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你公司应对厂区内废气治理、危废贮存等存在安全风险的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五、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相关规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六、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八、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九、****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切实采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才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审。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市****执法局、****开发区****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2026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