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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高新区标准厂房一期中央空调分户计费系统采购”作如下变更:
原公告第三条“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经营范围包含厨房设备生产或销售,具备供货、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能力;
3、2023年1月1日至今完成一个不低于本项目控制价的类似业绩,提供合同及验收资料等;
4、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现修改为“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2023年1月1日至今完成一个不低于本项目控制价的类似业绩,提供合同及验收资料等;
3、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招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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