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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674778E | 建设单位法人:张卫民 |
| 李庆成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市马水镇石菉 |
| ******仔尾矿库回采(销库)工程 (初期)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3-N7723-固体废物治理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马水镇**脚**仔尾矿库内 |
| 经度:111.641871 纬度: 22.138848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3-15 |
| 阳环建审〔2024〕1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3-2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131.46 |
| 690.49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674778E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市****公司 |
| ****0101MA5CLTEP4X | 验收监测单位:深****公司 |
| ****0300MA5FG9JX2E | 竣工时间:2025-12-01 |
| 2026-01-05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4-05 |
| 2026-04-1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1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news-info.php?classID=2 id=153 |
| 本项目为**项目,属于“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主要对**仔尾矿库通过回采的方式进行销库,回采工艺采用干、湿结合的方式,回采出的尾砂**化利用。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为**项目,属于“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主要对**仔尾矿库通过回采的方式进行销库,回采工艺采用干、湿结合的方式,回采出的尾砂**化利用。 由于采用湿采方式的区域尚未满足回采条件,项目初期对**仔尾矿库采用干采方式回采。 |
| 由于采用湿采方式的区域尚未满足回采条件,项目初期对**仔尾矿库采用干采方式回采,本项目性质无变动,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仔尾矿库内尾砂总量为259.71×104m3(363.58×104t),每年回采尾砂量为50×104t/a。 | 实际建设情况:**仔尾矿库内尾砂总量为259.71×104m3(363.58×104t),每年回采尾砂量为50×104t/a。 |
| 本项目为销库项目,尾砂总量不变,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工程主要由尾矿库回采、覆土绿化、防排洪治理等组成。 1、尾矿库回采 尾矿库有0#~9#坝共10座坝,组成封闭库区,整个尾矿库库区近似呈椭圆形。按照坝高及库容划分,尾矿库属于四等库,由于1#、2#坝下游有居民区(**仔村),定为头顶库,故提高一等按三等库管理。本项目回采工艺采用干、湿结合的方式,采用高品位尾砂与低品位尾砂搭配回采的方式,将尾砂全部作为水泥用铁质校正料运至水泥厂综合利用。 2、覆土绿化 当尾砂全部回采清除后,7#坝已拆除,0#~6#、8#~9#初期坝坝体已经与自然山体融合,回采结束后保留,对坝体内边坡坡比按不陡于1:3修整后植草绿化护坡,防止水土流失。 3、防排洪治理 尾矿库库内排洪设施由7#坝两侧的两条排水斜槽(1#排水斜槽常用,2#排水斜槽备用)和7#坝下的排水涵洞组成,其中斜槽净断面尺寸为0.8m×1.2m,排水涵洞净断面尺寸为1.2m×1.8m。1#斜槽进水口标高为37.70m,2#斜槽进水口标高41.2m,涵洞出水口标高为30.59m。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工程主要由尾矿库回采、覆土绿化、防排洪治理等组成,由于采用湿采方式的区域尚未满足回采条件,项目初期对**仔尾矿库采用干采方式回采。 1、尾矿库回采 尾矿库有0#~9#坝共10座坝,组成封闭库区,整个尾矿库库区近似呈椭圆形。按照坝高及库容划分,尾矿库属于四等库,由于1#、2#坝下游有居民区(**仔村),定为头顶库,故提高一等按三等库管理。本项目干采区尾砂回采后运至1#堆场(占地面积约17600m2)或1#堆棚(规格为50m×200m,占地面积约为10000m2)晾干,使尾砂含水率降至水泥厂进场要求时,由自卸车外运综合利用。 2、覆土绿化 现阶段项目尚处于回采初期,暂未对项目进行覆土绿化工程。 3、防排洪治理 2018年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调整了滩面,为了平时不积水,增加了提前排水的设施,即在排水涵洞顶部露出尾砂滩面的位置钻6个孔径为20cm的排水孔,孔口标高为36.3m,平时的积水可通过该排水孔提前排走。尾矿库库外排洪设施由南侧截洪沟和西侧截洪沟组成。西侧截洪沟净断面尺寸b×h=0.8m×0.6m,长776.67m;南侧截洪沟净断面尺寸b×h=0.4m×0.4m,长636.27m。两侧截洪沟通过7#坝下的排水涵洞将汇水排至西侧库外。 |
| 由于采用湿采方式的区域尚未满足回采条件,项目初期对**仔尾矿库采用干采方式回采。本项目干采工艺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内无新增生产废水排放,车辆清洗产生的清洗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降尘用水全部蒸发,项目范围内无生活污水产生。本项目尾砂回采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库淋溶废水和尾矿脱水废水和现有项目环评报告中表述的“积水(溢流水、渗滤液等)”都主要来源于大气降水,两者实质是同一股废水,本项目尾砂回采过程中产生生产废水依托现有废水处理设施(“二级物化沉淀法”处理工艺)进行处理。 2、废气 (1)干尾砂开挖、卸料的作业面通过雾炮机控制粉尘。 (2)尾砂清运时采用洒水湿润尾砂的方法控制粉尘。 (3)库区运输线路定期派专人进行路面清扫洒水以减少扬尘。 (4)运输车辆采用密闭运输,保证装料高度不超过车厢边沿,并在装卸完毕后加盖篷布,避免运输过程中产生大的扬尘。 (5)库区道路进出口设置洗车槽及地磅。洗车槽用于冲洗尾砂外运车辆,防止车轮车身附着的尾砂撒落至库区外。洗车槽车辆清洗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沉渣定期清理至临时堆场。地磅用于称重、记录尾砂外运量,可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尾砂外运车辆超载情况,防止尾砂运输过程中因超载引起的尾砂沿途撒落。 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挖掘机、自卸汽车等机器运转时的机械噪声等,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如下: (1)回采设备噪声控制措施 ①选用低噪声回采设备; ②夜间严禁回采作业。 (2)车辆运输噪声 ①合理安排运输时间,禁止夜间进行运输; ②控制车速在15km/h以下,车辆经过居民点等声环境保护目标时禁止鸣笛; ③加强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确保运输车辆在最佳工况下行驶; ④加强路面的养护,及时对损坏路面进行修复,以减少道路不平而引起的车辆颠簸噪声。 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沉淀池沉渣收集后和尾砂一起外售;构筑物拆除产生的渣土堆存后用作库区场地平整;废水处理站污泥干化后外售综合利用。 5、生态环境 本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环境敏感区、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内,周边无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分布。 (1)尾砂回采和其他活动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回采活动应尽量减少和控制生态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2)加强对道路边坡进行防护,特别是已出现滑坡的路段,道路导排水沟必须完善,减少水土流失; (3)做好回采期间排洪截流措施,减少雨季雨水对回采库区的冲刷,雨季特别是下大雨时,应停止尾砂回采,做好回采库区雨水疏排以及回采区外围雨水截流,防止回采区以外山体雨水进入到回采区内; (4)加强生产管理和职工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禁止所有人员随意进入非工程用地区域活动,踩踏破坏植被,破坏地表生态; (5)加强对运输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爱护动物、保护环境的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禁止下路乱行驶,避免因碾压路边植被和失稳路缘,造成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6)严格按设计的尾砂回采顺序、防洪排水等技术参数作业,严禁超挖超采以及越界回采; (7)尾砂回采时不得破坏尾矿库内的排洪设施,若有破坏,必须立即修复,防止尾砂在排水沟内淤积尾砂,导致排洪不畅。 (8)回采后建设单位需将整个尾矿库范围及受到的影响破坏的区域进行生态复绿,以当地主流的乔木、灌木、草本植被等为主进行复绿。 (9)项目回采完成后,利用构筑物拆除的土方量,利用库内原始地形的土石方,进行就地平整,在平整后的场地上进行植草等复绿措施。项目完成后场地汇水通过溢洪道排出,不会形成积水。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 本项目无新增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外排。 由于采用湿采方式的区域尚未满足回采条件,现阶段项目初期对**仔尾矿库采用干采方式回采,暂未使用湿采方式,故暂无尾砂压滤脱水废水产生。 本项目尾矿库淋溶废水经回采区内排水沟收集后,尾砂晾晒脱水废水经排水沟收集后依托现有废水处理设施(“二级物化沉淀法”处理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回用于车辆清洗、洒水降尘用水和绿化用水,多余废水经现有排放口排入无名排水渠,最终汇入罂煲河。 根据验收检测结果,本项目废水排放口中总铊满足**省地方标准《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989-2017)》第二时段标准,pH值、氨氮、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锰、总锌、总铜、总镍、总砷、总铅、总镉、总铬、氟化物均满足**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及其2013年修改单中较严者以及出水设计水质要求。 2、废气 本项目通过设置雾炮机、洒水车等措施,定期喷雾降尘,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加盖蓬布、设置洗车槽及地磅,控制扬尘情况。 根据验收检测结果,本项目无组织颗粒物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要求。 3、噪声 本项目通过夜间不作业、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控制运输车辆车速等措施控制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根据验收检测结果,本项目四周厂界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昼间限值要求(≤60dB(A))。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员工生活垃圾收集交给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尾矿库洗车废水沉淀沉渣收集后、废水处理站污泥干化后和尾砂一起销售利用。 现阶段项目尚在回采初期,尾矿库尾砂回采工程尚未结束,待项目回采结束后构筑物拆除会产生一定量的渣土堆存后用于库区场地平整。 5、生态环境 本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环境敏感区、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内,周边无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分布。 本项目尾砂回采和其他活动均在项目红线范围内进行,本项目暴雨天气下停止作业。在施工便道、临时构筑物等开挖**整场地已设置防护边坡。本项目尾砂回采前,对排水涵洞进水口进行改造,**八字式进水口及闸门,使最低进水标高降至排水涵洞底板标高34.20m。回采期间,2#集水沉淀区为汇集滩面内尾矿水,尽早滤干滩面尾砂,为干采创造有利条件,收集的尾矿水通过2#集水沉淀****处理厂,****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回用至生产过程或路面洒水,多余的废水则排入无名小渠,最终排入罂煲河。 本项目已加强生产管理和职工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已加强对运输人员的宣传教育,避免造成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现阶段项目尚在回采初期,尾矿库尾砂回采工程尚未结束,暂未需进行场地平整、构建筑物拆除和植被恢复。回采结束后,进行生态复绿,以当地主流的乔木、灌木、草本植被等为主进行复绿。 |
| 本项目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25.5 | 25.5 | 0 | 0 | 25.5 | 25.5 | |
| 0 | 2.32 | 8.51 | 0 | 0 | 2.32 | 2.32 | |
| 0 | 0.61 | 1.13 | 0 | 0 | 0.61 | 0.6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废水处理站 | 水质总铊执行**省地方标准《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989-2017)第二时段标准,其余指标执行**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及其2013年修改单中较严者以及出水设计水质要求 | 本项目无新增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外排。 由于采用湿采方式的区域尚未满足回采条件,现阶段项目初期对**仔尾矿库采用干采方式回采,暂未使用湿采方式,故暂无尾砂压滤脱水废水产生。 本项目尾矿库淋溶废水经回采区内排水沟收集后,尾砂晾晒脱水废水经排水沟收集后依托现有废水处理设施(“二级物化沉淀法”处理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回用于车辆清洗、洒水降尘用水和绿化用水,多余废水经现有排放口排入无名排水渠,最终汇入罂煲河。 | 根据验收检测结果,本项目废水排放口中总铊满足**省地方标准《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989-2017)》第二时段标准,pH值、氨氮、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锰、总锌、总铜、总镍、总砷、总铅、总镉、总铬、氟化物均满足**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及其2013年修改单中较严者以及出水设计水质要求。 |
| 1 | 雾炮机、洒水车等 | **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 | 本项目通过设置雾炮机、洒水车等措施,定期喷雾降尘,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加盖蓬布、设置洗车槽及地磅,控制扬尘情况。 | 根据验收检测结果,本项目无组织颗粒物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要求。 |
|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本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控制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根据验收检测结果,本项目四周厂界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昼间限值要求(≤60dB(A))。 |
| 1 | 营运期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洗车废水沉淀产生的沉渣、构筑物拆除产生的渣土、废水处理站污泥等。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沉渣外售综合利用;废水处理站污泥干化后回填于尾矿库划定的专门区域;构筑物拆除产生的渣土置堆存后用于库区场地平整。 | 本项目员工生活垃圾收集交给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尾矿库洗车废水沉淀沉渣收集后、废水处理站污泥干化后和尾砂一起销售利用。 现阶段项目尚在回采初期,尾矿库尾砂回采工程尚未结束,待项目回采结束后构筑物拆除会产生一定量的渣土堆存后用于库区场地平整。 |
| 1 | 营运期须严格落实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合理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时,应及时采取适宜的应急措施,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和产品不属于危险物质。 本项目重新规划1#集水沉淀区,现1#集水沉淀区位于**八字式进水口及闸门与排水涵洞之间;本项目重新规划项目内2#集水沉淀区为汇集降雨间尾矿库淋溶废水,现2#集水沉淀区的汇水面积为环评中2#、3#集水沉淀区(含2#沉淀池)的总和,并作为事故应急池,已设置手动电动阀门,设置提****处理站(已验收)进行处理,处理后回用至生产过程或路面洒水,多余的废水则排入无名小渠,最终排入罂煲河。 本项目已编制完成《******仔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编号:JTGM-YJYA/HJ-001)。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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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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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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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尾砂全部回采清除后,7#坝已拆除,0#~6#、8#~9#初期坝坝体已经与自然山体融合,回采结束后保留,对坝体内边坡坡比按不陡于1:3修整后植草绿化护坡,防止水土流失。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现阶段项目尚处于回采初期,暂未对项目进行覆土绿化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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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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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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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