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2026年后勤辅助办案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辅助完成以下办案工作:(一)裁判文书制作。(二)诉讼送达。(三)传唤。(四)执行扣押。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1,870,000.00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机关,承担着辖区内各类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工作,办案辅助环节是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的重要支撑。本次采购的办案辅助工作主要涵盖四大核心内容:裁判文书制作、诉讼送达、传唤工作、执行扣押。上述办案辅助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程序性与保密性,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的效率与质量,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对服务提供者的专业能力、岗位配置、****法院工作的适配性均提出了极**求。 ****长期深度参与我院的审判执行辅助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过往的服务过程中,该中心圆满完成了大量办案辅助工作,有力保障了我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业绩得到了我院高度认可。该中心的岗位及人员配置已与我院各项审判执行业务深度融合。该中心工作人员均经过严格的司法业务培训,具备法院办案流程、文书规范、保密要求等专业知识,能够精准把握办案辅助工作的要点与难点。同时,该中心与我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建立了常态化的沟通协作机制,能够快速响应办案需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方式,确保辅助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无缝衔接。该中心在服务专业性、人员稳定性、工作连续性方面精准匹配我院办案辅助工作的专业性、程序性与保密性要求,能够为我院提供长期、稳定的办案辅助服务,避免审判执行工作断层。 基于****熟悉我院司法工作流程、具备专业司法能力、与我院业务深度融合的特殊性,为满足我院采购需求,根据《**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规定》(渝财采购〔2016〕56号)第二条之规定,因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该项目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名称:****
地址:**市两江新区金港新区28号
2026年5月15日 至 2026年5月22日(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采购人
机构名称:********人民法院)
联 系 人:龙力豪
联系电话:023-****3995
2.财政部门
机构名称:****财政局
联 系 人:刘行程
联系电话:023-****5331
3.代理机构
机构名称:****
联 系 人:陈文俊
联系电话:023-****6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