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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265-03****冲压车间模检具类转让(26-包3) |
| 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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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万元(人民币元) |
| 20工作日 |
| 2026-05-15 |
| 否 |
| 网络竞价 |
| 1.本次转让标的物状态、品类、重量及拆解处置难度等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标的存放地完成现场踏勘,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上述材料须一并上传作为报名必备材料。 2.标的物由受让方按批次自提,本次转让涉及的过磅称重、吊装、运输、拆解处置、场地清理、备案审批等全部工作,及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耗材等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全部现状、瑕疵及本交易条件所有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与潜在风险,并自行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因受让方自身资格、资质、履约能力问题无法履约的,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易/履约保证金,造成转让方、沈交所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实际损失。 4.受让方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其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本次转让遵循先付款、后提货、交易保证金保底留存原则,全部转让价款通过沈交所指定账户统一结算。每批次资产经现场核实、双方共同过磅称重并签署《交割记录确认单》,受让方须确保交易价款余额始终不低于500万元,转让方可为受让方办理资产提货出厂手续,受让方每次预交交易价款不得低于500万元。全部标的交割完成后,双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总价款对账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重量差异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拒付价款,否则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易保证金。 5.受让方须缴纳履约保证金400万元,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资产交割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若受让方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每逾期1日应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6.受让方必须按要求及时交割,非转让方原因,受让方不得耽误工期,如误期,每逾期1日转让方有权扣罚1%比例的履约保证金,逾期超过10日的,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受让方赔偿转让方因标的资产产生的相关费用。工期:开工后60个自然日内。交割时间一般为工作日8:00-17:00。 7.受让方须无条件接受转让方的复磅及资产拆解的要求,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全程服从转让方现场管理与调度,不得影响厂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拆运、拆解施工相关法律法规,若因作业导致厂区设施损坏、出现超范围清运/夹带物资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清退作业人员、终止交割,并追究受让方全部经济补偿及法律责任。 9.受让方须自行全面了解标的所在地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固体废物处置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及转让方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合规提出的整改意见须立即整改,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所有进厂作业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场:严格遵守转让方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前完成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足额投保;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车辆须持合法有效的对应资质证件,无证人员一律不得进场作业。 11.本次转让成交单价为含税单价,最终结算总价为含税总价,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13%增值税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