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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265-01****291项机器设备整体转让(26-包1) |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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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6.634万元(人民币元) |
| 20工作日 |
| 2026-05-15 |
| 否 |
| 网络竞价 |
| 1.本次转让标的物的状态、拆除难度等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标的存放地完成现场踏勘,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上述材料须一并上传作为报名必备材料。 2.标的物由受让方整体自提,本次转让涉及的资产拆除、吊装、清运、场地清理、备案审批等全部工作,以及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耗材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全面了解并认可标的全部现状、瑕疵及本交易条件所有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与潜在风险,并自行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因受让方自身资格、资质、履约能力问题无法履约的,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易/履约保证金,造成转让方、沈交所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实际损失。 4.受让方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沈交所指定对公账户。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易保证金。 5.受让方须缴纳500万元履约保证金,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资产交割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若受让方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每逾期1日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6.受让方必须按要求及时交割,非转让方原因,受让方不得耽误工期,如误期,每逾期1日转让方有权扣罚1%比例的履约保证金,逾期超过10日的,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受让方赔偿转让方因标的资产产生的相关费用。工期:开工后90个自然日内。交割时间一般为工作日8:00-17:00。 7.受让方须全程服从转让方现场管理与调度,不得影响厂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拆运施工相关法律法规,若因作业导致厂区设施损坏、出现超范围拆运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清退作业人员、终止交割,并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 8.受让方须自行全面了解标的所在地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及转让方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合规提出的整改意见须立即整改,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本次转让标的拆除、移交全流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及相关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工程验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9.所有进厂作业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场:严格遵守转让方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前完成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足额投保对应保险;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车辆须持合法有效的对应资质证件。 10.本次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13%增值税发票。本次转让产生的其他税费,由双方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