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省实施办法》(**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公告第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2025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于2026年4月2****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
二、批准用途:**县2025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县自来村五组、六组。
四、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征收**县嘉川镇自来村五组、六组集体土地共计402.569亩(耕地52.808亩、林地320.054亩、其他农用地18.456亩,建设用地11.251亩)。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关于公布**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0〕7号)有关规定执行。嘉川镇自来村五组、六组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72万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其中,30%为土地补偿费,70%为安置补助费。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人员安置途径:依据《******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局、****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需安置农业人口按照“即征即转”的原则实施户口“农转非”,按照“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纳入社会保障。
七、征收时间:2026年5月15日至2026年8月12日。
八、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6月13日。
九、其他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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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