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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我****养殖场****养殖场进行环境监管执法。经检查,发现上述2个项目地址均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根据《**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从事其他严重污染水源的养殖,上述规定范围内现有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搬迁。现予以取消上述2个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特此公告。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案号 | 建设地点 | 处理决定 | 备注 |
| 1 | ****养殖场一 | 202********0000426 | **壮族自治区**市**塘区双定镇和强村华强坡石埠岭 | 取消 | |
| 2 | ****养殖场一 | 202********0000328 | **壮族自治区**市**塘区双定镇英龙村英吉坡定案岭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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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