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6-05-15 挂牌结束日期 2026-05-28
交易机构: ****公司
交易机构联系人 陈海燕 0718-****625
项目信息委托方基本情况保证金设定其他披露信息
项目信息
标的名称 **市**沟采区、大马驿采区河道砂石开采权
标的概况
一、本项目标的物
本次出让的标的物是**市**沟采区、大马驿采区(2026-2030年)河道砂石开采权。
二、开采计划
1、五年控制可开采总量:两采区合计五年控制可开采总量63.00万立方米(折合100.80万吨);
2、年度控制开采量:年度控制开采总量12.60万立方米(**沟采区3.35万立方米;大马驿采区9.26万立方米)。
禁采期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河道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上游水库泄洪时;发生特大旱情、河流出现枯水位、采砂活动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时,主管部门可临时公告为禁采期。
三、**储量(详见采砂规划)
四、采砂方式
**沟采区:旱采;
大马驿采区:采砂船水采。
五、标的评估价值与价款构成
1、砂石开采权评估总价:人民币1464.8161万元
(评估机构:******公司)
2、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人民币151.45万元
(评估机构:永业行土地房****公司)
该款项不包含在开采权成交价款内,由受让方按政策另行缴纳。
3、综合挂牌单价:13.5493元/吨
(已考虑砂石比,按储量加权平均法测算)
六、交易价款结算规则
1、综合挂牌单价(已考虑砂石比)
本项目采用砂石混合料综合单价13.5493元/吨作为挂牌底价,竞价与结算依据为本项目最终成交的综合单价。
综合挂牌单价: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各**品类评估单价为基础,结合**沟采区、大马驿采区商品砂、卵石可采储量结构及砂石占比,采用储量加权平均法统一测算形成,已完整包含不同采区、不同**品类价值差异及砂石比例权重。
2、综合单价测算依据
项目总评估价值:1464.8161万元
总可采储量:100.80万吨
综合挂牌单价:13.5493元/吨(已考虑砂石比,按储量加权平均法测算)
3、挂牌方式说明
本项目采用砂石混合料综合单价13.5493元/吨作为挂牌底价,竞价与结算依据为本项目最终成交的综合单价,已充分考虑各采区砂石占比与**结构差异;
挂牌、竞价、结算均以综合单价为准,不区分商品砂、卵石单独计价;
项目总成交价款=实际合规开采总吨数×综合成交单价;
实际开采量以智能称重、视频监控、运输轨迹溯源系统核定数据为唯一结算依据。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披露终结
项目信息
一、本项目标的物
**市**沟采区、大马驿采区河道砂石开采权。
二、开采期限
自本项目出让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三、开采计划
1、**沟采区、大马驿采区合计年度控制开采总量为12.60万立方米(其中**沟采区3.35万立方米;大马驿采区9.26万立方米);
2、**沟采区、大马驿采区合计五年控制可开采总量为63.00万立方米(折合100.80万吨)。
每年禁采期为:6月1日至8月31日;河道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上游水库泄洪时;发生特大旱情、河流出现枯水位、采砂活动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时,主管部门可临时公告为禁采期。
四、**储量(详见采砂规划)
五、采砂方式
**沟采区:旱采;
大马驿采区:采砂船水采。
六、标的评估价值与价款构成
1、砂石开采权评估总价:人民币1464.8161万元
(评估机构:******公司)
2、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人民币151.45万元
(评估机构:永业行土地房****公司)
该款项不包含在开采权成交价款内,由受让方按政策另行缴纳。
七、交易价款结算规则
1、综合单价依据来源
本项目综合挂牌单价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测算形成,已完整采用各采区可采储量、砂石比例、各类**评估单价,数据真实、合法、有效。
2、综合单价计算方式(已充分考虑砂石比)
综合单价按储量加权平均法计算,已将砂石比例完全纳入权重:
(1)分别计算砂、卵石各自的总价值(储量×评估单价);
(2)将两个采区、四类**的总价值相加,得到项目总价值;
(3)将两个采区、四类**的储量相加,得到项目总可采量;
(4)综合单价=项目总价值÷项目总可采量。
经测算,本项目综合挂牌单价为13.5493元/吨。
该单价已充分考虑砂石占比结构,代表每吨砂石混合料的平均价值,不再区分砂、石单独计价。
3、挂牌方式说明
两个采区全部砂石**合并作为一个标的整体进行挂牌出让,征集一个受让方,不拆分采区、不拆分**品类、不单独区分砂与卵石价格。
4、计价与结算规则
(1)本项目按砂石混合料综合单价统一计价,不区分商品砂、卵石单独计价结算。
(2)本次以综合挂牌单价13.5493元/吨为挂牌底价,采取公开挂牌方式,按“价高者得”确定综合成交单价;本次交易不设置联动竞价、不计算溢价率、不调整各品类单独价格。
(3)结算公式:项目总成交价款=实际合规开采总吨数×综合成交单价
各类**结算总价合并核算,以监管系统核定的实际开采总吨数为唯一依据。
(4)特别约定:
各意向受让方一经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接受本项目按砂石混合料综合单价统一计价、统一结算规则;同意按照实际开采总吨数与综合成交单价据实结算,最终开采量不得超过公告的年度控制可采量;受让方需完全同意并认可本次挂牌的综合单价已充分考虑砂石比例结构,无论实际开采砂石比例如何变化,均不调整综合单价及成交价款,自愿承担相关经营风险。
重大事项披露 1、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尽职调查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参与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规划变化风险、标的物移交风险、标的物质量及数量上存在差异的风险、办证许可风险及采砂作业施工作业上的安全责任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物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本项目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向出让方****公司追责和索赔。
2、本项目实行出让年限管控、五年控制可开采总量管控、年度控制开采量管控三重约束管理机制。一是出让年限管控:自本项目出让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届满;二是五年控制可开采总量管控:两采区五年控制可开采总量63.00万立方米(折合100.80万吨)。经营期限届满或五年控制可开采总量达标,两项条件任意一项先行触发,本出让协议自动终止,出让方无偿收回砂石开采权。三是年度控制开采量管控:年度控制开采量为12.60万立方米(**沟采区3.35万立方米;大马驿采区9.26万立方米),受让方当年开采量达到年度控制开采量限额时,须立即停止当期开采作业;年度控制开采量仅约束当年生产,次年额度自动重置,受让方可依规继续开展开采作业,严禁跨年度超量叠加开采。
3、本次出让标的的开采方式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按照**沟采区:旱采;大马驿采区:采砂船水采的方式进行采砂作业,出让方、主管部门不负责提供采砂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采砂船、 筛分砂石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受让方取得该项目后自行购置采砂作业相关设施设备,自行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配备采砂船(运输船舶须在**州海事部门登记且证书在有效期内;船舶运力须满足日产2000吨的产能)、设备及其他专业人员。
4、本项目成交后经营期限内,受让方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对自身一切开采、加工、运输、销售、安全、环保、税务、劳动用工等全部生产经营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独立承担因自身违规、违约、侵权或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一切赔偿、处罚及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出让协议履行期间产生的开采、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产生的一切税费。
5、本项目实施期间,将统一部署智能称重、视频监控、GPS定位、运输轨迹溯源等管控设施,对砂石开采、转运、外运及销售全链条实行闭环监督管理,同时受让方需承担全部监管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接入、日常运维、升级改造及后续维保等全部费用。
6、本次采砂权出让后,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各级主管部门管理制度,严格依照审批范围、作业标准合规组织开采经营活动;经营期限内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出让协议等规定的开采范围、开采期限、开采方式、作业方式等进行开采,并在开采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项目实施常态化动态监管,规范河道采砂作业及经营秩序。开采期限内,严禁受让方出现超界开采、超量开采、虚报瞒报外运数量、擅自串换**品类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存在上述违规情形的,出让方有权采取扣除履约保证金、没收全部违规所得、计收相应违约金、单方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采砂开采权等处置措施。
7、受让方投入的采(运)砂船、采砂机械需经有关部门登记、审批、备案。出让协议终止后受让方应将尾砂采(运)砂船、采砂机械设施设备、房屋等设备设施及时无条件撤出场地。到期拒不撤离的和遗留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尾砂及设备设施,均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
8、开采期间,遇下列情形之一:因受让方采砂而影响堤防、桥梁等公共设施安全;遇水情、工情、汛情、风情等重大变化;遇航道管理需要;遇地质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时,水利监管部门有权报告有关部门,确定某区域、时段为临时禁采区、禁采期,且不向受让方做出任何赔偿、补偿。
9、本项目交易价款结算相关事项
(1)计价规则及价款计算方式
本项目采用砂石混合料综合单价模式执行。综合单价依据第三方评估报告,按各采区商品砂、卵石可采储量与砂石占比加权平均测算形成,已充分考虑**结构与砂石比例,不再区分砂、石品类单独计价。
本次以综合挂牌单价13.5493元/吨作为唯一挂牌与竞价标的,竞价成交后直接确定综合成交单价,不设置联动竞价、不计算溢价率、不调整各类**单独价格。
当期实际应付出让价款=当期合规实际开采总吨数×综合成交单价
受让方须在单个结算周期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足额一次性缴清当期全部结算价款,做到当期账款当期结清,确保国有**收益及时足额上缴。
(2)结算周期与缴款要求
本项目实行周期性据实结算制度,固定以每30个自然日为一个完整结算周期(首个结算周期起始时间,自受让方足额缴清首年首期矿业权出让收益、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手续并正式进场开展开采作业当日起计算,后续周期依次连续顺延、循环滚动核算),每个结算周期届满后,以监管部门智能称重、视频监控、运输轨迹溯源等系统联合核定的当期合规开采总吨数为唯一结算依据,核算当期全部出让价款。受让方须于单个结算周期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当期所有结算款项付讫至出让方指定专户,严格执行周期清结、按期上缴。
10、关于本项目采砂许可特别约定:
(1)本项目交易成功,受让方按照约定缴纳完毕相关款项后七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及主管部门将为受让方现场划定开采范围,协助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证照过程中出让方及主管部门不对受让方能否取得《采砂许可证》等其他证照作任何承诺性保证,亦不负责受让方采砂所需其他部门许可手续,若因受让方未取得采砂相关许可(包括但不限于《采砂许可证》,例如船检证书等)而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则由出让方单方面解除出让协议,且受让方所缴纳的首期矿业权出让收益不作退还。
(2)根据《**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实行一年一审、逐年审批、逐年发放制度,许可证到期自动失效,不自动续期。本次出让标的为2026-2030年河道砂石开采权,并非对未来各年度《采砂许可证》的审批承诺。出让方及交易机构不对受让方未来各年度能否顺利取得采砂许可证作出任何承诺、保证或担保。
(3)本次出让标的2026-2030年开采经营权,不构成对各年度采砂许可的审批承诺。受让方需明确知晓:每年能否取得采砂许可取决于当年监管要求、生态环保、防洪安全、规划执行及自身合规情况,与出让方无关。若任意年度未能取得、被撤销、注销、停发、缓发采砂许可证,出让方不予退还已缴纳各类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已缴纳的出让价款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等)、不予补偿、不予赔偿、不予**年限,相关风险与损失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重大事项的披露:
根据《******征收办法》(鄂财综规〔2024〕2号)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受让方应当在河道采砂许可或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审批前缴纳河道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30%,剩余部分在许可审批期限内按照实际采砂或疏浚砂综合利用量一次性缴清。
(1)本项目矿业权出让收益已经永业行土地房****公司,评估5年期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总额为人民币151.45万元。
(2)年度首期出让收益(30%):受让方须在每年河道采砂许可综合利用审批前,缴纳当年年均出让收益的30%,首年首期出让收益须于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财政局财政专户;后续各年度首期出让收益须于该年度河道采砂许可综合利用审批前缴清。所有年度首期出让收益一经缴纳,不因受让方是否取得采砂许可证、是否实际开采、是否履约或中途终止协议等任何情形退还,概不退还。
(3)年度剩余出让收益(70%):每年剩余70%出让收益不固定征收,在当年度许可期限内,按照实际采砂综合利用量一次性缴清。
12、关于本项目预付款相关事项的披露
(1)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受让方按约缴款,受让方报名本项目时需向交易机构与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100万元整预付款,预付款专项用于担保受让方按期缴款、足额补足保证金等合同义务。
(2)该预付款在本项目成交后出让、受让双方出让协议签订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直接划转至出让方指定账户,未竞得的意向受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意向受让方原交款账户。
(3)该预付款实行全额留存、动态监管、恒定足额管控机制:若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足额缴清任一结算周期价款,出让方有权直接从该预付款中,抵扣拖欠的当期价款及相应违约金;预付款经抵扣后出现余额不足的,受让方必须在抵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补缴差额部分,确保预付款账户余额始终维持100万元标准。若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限内补足预付款,或多次逾期缴纳结算价款,出让方有权采取暂停开采作业、禁止砂石外运、单方中止合同等管控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出让方有权收回砂石开采权。
13、本项目公告中的未尽事宜,以出让、受让双方签订的出让协议中相关约定为准。
委托方基本情况
委托方名称 ****
所在地区 **省 - ** - **市
注册地 **市人民路4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68135J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王强
成立日期 2022-04-12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保证金金额(万元) 100
交纳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
保证金交纳说明 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足额缴纳10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交易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指定账户,“e产权”——【个人中心】,在【我的订单】界面中完成报名项目保证金支付成功操作(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在“e产权”——【个人中心】——【我的订单】中确定项目保证金支付成功为准),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报名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名称即为缴纳保证金的主体)。
意向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需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不接受有违法采砂记录的企业报名。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
1、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双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成交价格按挂牌价格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决定;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2、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的,经确认的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协议》并缴纳完毕首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后,****公司根据本项目最终成交综合单价*五年度控制可采总量*交易服务费收取比例核算交易服务费,核算完毕后在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中足额扣除,扣除后若有剩余则无息退还至受让方“我的账户”中,若存在不足,需由受让方补足;以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的,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协议》并缴纳完毕首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后,****公司根据本项目最终成交综合单价*五年度控制可采总量*交易服务费收取比例核算交易服务费,核算完毕后在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中足额扣除,扣除后若有剩余则无息退还至受让方“我的账户”中,若存在不足,需由受让方补足;未竞得出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如需提现,可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3、如因非出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光谷联交所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光谷联交所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出让方的经济赔偿,经出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让方和光谷联交所的经济损失,出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出让协议》及不按要求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③以网络竞价方式出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要求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及《出让协议》或不按要求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抑或放弃受让的。除非出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出让协议》生效时起,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交易服务费付费主体 交易双方各付
价款交纳说明 按实际开采总吨数×综合成交单价据实缴纳
其他
与出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足额缴纳10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交易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指定账户,“e产权”——【个人中心】,在【我的订单】界面中完成报名项目保证金支付成功操作(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在“e产权”——【个人中心】——【我的订单】中确定项目保证金支付成功为准),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报名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名称即为缴纳保证金的主体)。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协议》。并于出让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清本项目首期矿业权出让收益。
3、出让方就本次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提出以下条件,各意向受让方应知晓并不持异议:(1)堆料要求:场地内(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堆放砂石、土料,要随采随运,所采砂石直接装车运离河道采区。废弃料及垃圾要按环保要求处理,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散落砂石。如不服从管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散落砂石,将按散落砂石数量扣除受让方履约保证金直至终止合同;(2)采砂机具管理:任何采砂船舶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不得在可采区滞留,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应当****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3)成交后,自受让方取得许可开展采砂作业开始,出让方或主管部门将要派出监管人员监管,对受让方生产作业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并由受让方在现场安装远程监控装置,监管人员有权对受让方违反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行为作出处理并进行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4)受让方在采砂作业时涉及到第三方,如占乡镇村用地、公路、铁路、桥梁、建筑、管、线等,由受让方自行与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5)受让方必须承担河道采砂安全主体责任,须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措施,为开采作业工人购买人身伤亡意外保险。受让方应当在采砂经营区范围内设立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避免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和溺水事故发生,如发生安全生产、溺水及其他事故,受让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事故所有费用;(6)受让方修建进场道路,须经出让方及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水利部门同意不得设置入河通道,破坏堤岸工程。经出让方同意后修建的道路,采砂期满,交水利部门或村集体管理,或恢复原状,出让方不做任何补偿。受让方负责经营期运输道路的安全管理;(7)受让方在开采期内,要确保河道顺畅和行洪安全,不得随意开采,对弃土、弃料和生活垃圾等的处置要达到河道管理和环境保护要求,对采砂形成的坑、凼等要及时进行平复,****环境保护部门要求,不得随意破坏环境。受让方不得在场地内(河道管理范围内) 堆放砂石、土料,开采的砂石土料需自行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堆放,出让方及主管部门不负责提供堆放场地;(8)受让方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后不允许分包或转包,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9)受让方承诺已知悉并完全接受本项目砂石混合料综合单价计价、统一结算规则,综合单价已充分考虑砂石比例结构,无论实际开采砂石比例如何变化,均不调整综合单价及成交价款,自愿承担相关经营风险。
4、本次交易受让方应支付****公司的产权交易服务费金额以受让方报名时递交的《受让申请书》中约定标准为准。
5、出让方就本次矿业权出让已委托******公司对本次砂石**开采权出让价格及**永业****公司对本项目矿业权出让收益分别进行了评估。
评估信息公示
本项目砂石开采权评估总价:人民币1464.8161万元;评估机构:******公司
本项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人民币151.45万元;评估机构:永业行土地房****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