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竞选公告及评分细则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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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清算案

竞争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本院于2026年5月6日裁定受理申请人****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指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系依****公司,于2006年11月16日在******管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熊久荣,住所****工业园区。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金属切削机床制造;液力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零售;汽车新车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等。

根据本院执行局移送材料及审查查明情况:联茂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183件(其中涉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案件129件,申请执行标的763.74万元),申请执行标的6401.97万元、执行费68.49万元,合计6470.46万元。执行完毕14件,已执行到位标的42.32万元,未执行到位标的6359.65万元。尚未立案执行案件16件,申请执行标的82.71万元。经区人社局核实,联茂公司尚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本金、利息、滞纳金等645.37万元,截至2023年11月已累计欠缴职工医疗保险156.54万元。此外,联茂公司****人民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涉及执行案件8件,涉案标的共计676.98万元。

联茂公司名下不动产、机器设备及实物资产已拍卖完毕,尚有部分车辆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另有部分股权设立了抵押,尚在进行评估、拍卖程序。除上述正在处置的财产外,****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已于2022年停产停业,经初步统计,资产合计约3267万元,负债合计约7718.8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36.27%。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应****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管理人机构,且注册地址位于**省**市范围内的中介机构。本案接受联合报名,联合报名的机构不得超过2家,同一家机构只能参加一次报名。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拟就本案设立的管理团队中应配备具有企业破产清算经验、劳动债权处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4.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3年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七份、电子文档一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复印件。申报机构提交的资料应当装订成册、插入页码、插入目录,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申报机构公章(联合报名的加盖联合各方公章)。材料不齐全的概不纳入管理人评审范围。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

2.申报机构近三年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包括案件类型、数量、案件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职工数,是否有制造业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办理经验,相关工作经验、个案工作特色、亮点等;

3.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回避或者不应当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声明;

4.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执业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并明确相应的分工和职责,以及拟派驻债务人企业所在地常驻人员相关情况;

5.申报机构参与本次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的优势;

6.申报机构如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组织架构、工作思路、疑难问题的针对性解决预案(特别是涉及大量职工债权、执行案件衔接等问题的处理方案)及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7.申报机构拟参与本案竞争性遴选管理人的报酬及折扣方案;

8.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3年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证明;

9.申报机构应当出具勤勉尽责及违法执行职务自愿承担责任的承诺;

10.拟参与本案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等。

申报机构必须保证报名材料真实可靠,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不得纳入评审范围,涉及伪造司法文书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后期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处理。

四、评定方式

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本院确定的报名截止日届满前以现场提交方式向本院提交申报材料(不接受邮寄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本院将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通知初审通过****委员会进行当面陈述(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委员会进行陈述(时间8分钟)。

通过初审的管理人不足三家(不含本数)的,本院将通过随机方式指定本案管理人。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本案评分细则对初审通过的管理人进行综合评定,****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分,合计得分最高的机构作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合计得分排名第二、第三的机构依次作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备选机构。出现应当更换管理人情形时,本院将直接指定备选机构作为新管理人。如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形,****委员会成员进行不记名投票,得票超过二分之一的机构作为入选机构。

五、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30日18时。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星辰

联系电话:0835-****753、0835-****940

联系地址:**省**市**区茶都大道281****人民法院

附件:

1.(2026)川18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

2.《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评分细则》

****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四****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1803破申1号

申请人:****,住****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熊久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省**市**区蒙阳**边街122号,系公司员工。

2025年10月14日,********公司)以其经营不善,持续亏损,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依照相关规定决定移送执行转破产程序。本院于2026年4月23日****公司。

本院查明:****公司系依****公司,于2006年11月16日在******管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熊久荣,住所****工业园区。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金属切削机床制造;液力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新车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本院执行局移交的《关于****系列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报告》等材料显示:联茂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183件(其中涉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案件129件,申请执行标的763.74万元),申请执行标的6401.97万元、执行费68.49万元,合计6470.46万元,执行完毕14件,已执行到位标的42.32万元,其余案件未执行完毕,未执行到位标的6359.65万元。尚未立案案件16件,申请执行标的82.71万元。经区人社局核实,联茂公司尚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本金、利息、滞纳金等645.37万元,截止2023年11月已累计欠缴职工医疗保险156.54万元。此外,联茂公司****人民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涉及执行案件8件,涉案标的共676.98万元。目前,联茂公司涉及大量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其名下不动产、机器设备及实物资产已拍卖完毕,尚有部分车辆为轮后查封,暂无法处理,另有部分股权设立了抵押,尚在进行评估、拍卖程序。除以上正在处置的财产外,****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已停业多年,众多执行案件无法执行,经初步统计,其资产合计约3267万元,负债合计约7718.8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36.27%。

本院认为,****公司系经******管理局****公司,本院具有管辖权。联茂公司作为债务人,有权依法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执行局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财产外,****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且该公司于2022年已停产停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根据其申请将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证据,已具备破产原因,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双艳

审 判 员 黄 敏

审 判 员 何 谐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星辰

以竞争方式选任****

破产管理人评分细则

为规范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工作,确保选出能够胜任****破产清算案件工作的管理人,结合本案涉及大量职工债权、执行案件众多及资产已基本处置完毕等特点,制定如下评分细则:

一、规模实力(总分不超过20分)

(一)申报主体拥有10名-20名(不含)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的,计2分;拥有20名-50名(不含)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的,计3分;拥有50名-100名(不含)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的,计4分;拥有100名以上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的,计5分。

(二)申报主体拟委派常驻债务人住所地人员达5人的,计1分;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计2分;10人以上的,计3分。

(三)申报主体拟委派团队中,每拥有一名具有劳动争议处理经验(如曾办理群体性职工债权确认、职工安置等)的律师,计1分;拟委派常驻人员有专职会计、出纳的,计1分;拟委派常驻人员每拥有一名具有司法拍卖或资产处置实务经验的专业人员,计1分。

二、从业经验(总分不超过40分)

1. 具有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单独担任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的,每件计3分;与其他机构联合担任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的,每件计2分;作为清算组成员参与破产清算案件的,每件计1分。

2.在前述第1项计分基础上,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清算案件中,涉及已确认职工债权人数达50人以上的,每件再加2分;涉及职工债权人数达100人以上的,每件再加3分。

3.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中,具有“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办理经验的,每件再加1分。

4.担任因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等原因宣告终结破产程序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每件计1分。

5.以1件为基准,办理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件,每增加一家关联企业加1分。

6.办理的破产清算案件,****法院裁定确认的负债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每件加1分;负债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每件加2分。

三、总体评价(总分不超过40分)

主要分为:1. 申报材料评分(25分);2. 现场陈述评分(15分)。

综合评估申报机构对债务人情况(尤其是职工债权构成、资产处置与查封状况、执行案件衔接情况)是否充分了解,管理思路是否清晰,职工安置及维稳预案是否具体可行,经费是否有保障,清算工作计划、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拟派驻债务人所在地专职开展工作的专业人员数量和质量,报酬调整方案以及申报主体工作的饱和度。

四、附则

上述细则规定不明或未作规定的,****委员会决定。

相关附件 专业类别(任一符合)
破产管理人【一级】
破产管理人【二级】
破产管理人【三级】
破产管理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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