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轨道交通3、5号线、西环线、磁浮快线(含东延线)运营期2026年-2027年保险服务项目(****)供应商提出疑问时间已按竞价公告的规定时间(2026年5月12日17:00)截止。供应商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与答疑答复如下:
一、对供应商问题的回复
1、关于“特别约定”条款合规性的质疑与建议竞价采购文件中“用户需求书”关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特别约定部分,存在与现行监管规定及标准条款不符的内容。.质疑****管理部等七大部委于2025年3月29日公布《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25}27号****办公厅2020年12月22日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说明,安责险作为法定强制实施的险种,其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从业人员伤亡、第三者伤亡、救援费用等六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监管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或“协议”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亦不得通过特别约定变相调整费率或规避法定赔偿义务。其中,用户需求书安全生产责任险特别约定中要求添加的第1、2、4、5、6、7、9、11条均属于理赔服务内容,第3、12、13、14条涉及扩大保险责任,违反“报行合一”关于条款费率一致性的监管红线,以上均无法通过特别约定实现。
答:不同意删除全部特别约定。本项目为轨道交通运营相关采购项目,安全风险等级高、现场作业复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特别约定条款是结合项目实际安全管控、应急处置、理赔服务、风险兜底等专项管理要求制定,不属于违规扩大保险责任、规避法定赔偿义务范畴。
2、关于“特别约定”条款合规性的质疑与建议竞价采购文件中“用户需求书”关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特别约定部分,存在与现行监管规定及标准条款不符的内容。质疑****管理部等七大部委于2025年3月29日公布《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25}27号****办公厅2020年12月22日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说明,安责险作为法定强制实施的险种,其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从业人员伤亡、第三者伤亡、救援费用等六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监管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或“协议”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亦不得通过特别约定变相调整费率或规避法定赔偿义务。其中,用户需求书安全生产责任险特别约定中要求添加的第1、2、4、5、6、7、9、11条均属于理赔服务内容,第3、12、13、14条涉及扩大保险责任,违反“报行合一”关于条款费率一致性的监管红线,以上均无法通过特别约定实现。改进建议建议删除竞价文件用户需求书所有与安责险标准条款不一致的“特别约定”内容或是否可差异化响应相关内容
答:不同意删除全部特别约定,不允许投标人差异化响应。本项目为轨道交通运营相关采购项目,安全风险等级高、现场作业复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特别约定条款是结合项目实际安全管控、应急处置、理赔服务、风险兜底等专项管理要求制定,不属于违规扩大保险责任、规避法定赔偿义务范畴,不同意删除全部特别约定,不允许投标人差异化响应,所有投标人须完全响应本项目全部特别约定条款。
3、运营期保险合同“6.3.1中间支付”内容,****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非车险综合治理有关问答(一)》,安全生产责任险必须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制度。****公司必须在实际收到保费后方可签发保单并开具发票。目前支付方式要求违反监管要求,无法响应。建议修改“6.3.1中间支付:本项目保险单为一年一开,承保人在收到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70%后须签发正式保单。”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供应商资格要求提供“投标截止之日前60个月内,具有中华人民**国境内财产险单次赔款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含)的理赔经验”,且资格审查等文件要求附上理赔经验情况表,还请明确需提供几条理赔经验。谢谢标书代写
答:供应商须提供至少1条符合上述要求的理赔经验,即可视为满足该项资格条件。
二、本次答疑不影响潜在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因此本项目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不变。标书代写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