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县市场援疆消费帮扶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09月23日
四、相关当事人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1 | **** | **县博斯坦南路1号 |
| 2 | **** | ****社区B栋二楼 |
五、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2日开标的《**县市场援疆消费帮扶项目》(项目编号:****号)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承诺(2分)”部分,将“供应商中标后在项目实施当地(**县)建立一个处理售后服务问题的服务网点”设置为评分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构成不合理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核查招标文件、采购文件中存在将“供应商中标后在项目实施当地(**县)建立一个处理售后服务问题的服务网点”设置为评分项的情形,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此情形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构成不合理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第八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招标文件
2.市场监管部门函件
3.当事人询问笔录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处理结果:根据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行为、性质、情节,本机关决定:
1.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2.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机关作出的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视为放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局
2026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