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自****管理中心(自治区****事务中心)、自治区医****服务中心,区直及**军、****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为做好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区落地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品种范围。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一)本次采购周期自2026年6月15日起计算1年。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医疗机构报送的承诺采购量审核完成后,如医疗机构因客观原因提交变更承诺采购量申请的,由相应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审批后在本统筹区内调整,并确保本统筹区整体完成承诺采购量。
三、工作安排
(一)规范挂网工作。请中选企业在2026年5月25日前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网址:https://ybwt.****.cn/#/unit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配方颗粒招标管理-集采配方颗粒申报,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招采子系统完成审核后发布挂网。
(二)签订购销合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5月26日至2026年6月10日登录招采子系统,与有关中选企业完成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预付周转金。各医疗卫生机构于2026年7月31日前在招采子系统预付周转金板块,申请该批次预付周转金,未申请视为放弃。
(四)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对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中选中药配方颗粒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同一中药饮片对应的非中选中药配方颗粒以最低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低于相应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供应未中选中药配方颗粒时应保障患者知情权,提前告知患者个人需个人自付费用情况。
(六)其他配套政策。本次中选结果在我区涉及的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预付以及管理、监测等要求,参照我区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部门责任;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医疗机构执行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的监督;****医疗机构采购主体责任,对不按规定优****医疗机构,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约谈,必要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附件: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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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