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政府采购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A公司在2026年1****政府采购食材配送项目投标并获得中标资格,在中标结果质疑期限内B公司反映A公司****政府项目活动中,存在违规转包分包行为于2025年5月被处****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A公司投标食材配送项目时仍在处罚期内。
代理机构核实后将有关情况向当地财政监管部门报告,经监管部门调查核实,A公司在投标食材配送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期内,并且投标时签署了《投标人承诺函》《投标人诚信承诺函》,未如实陈述存在“****政府采购活动”处罚事实,最终,A公司不仅因为缺乏投标资格导致中标结果无效,还再次因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情形被处以罚款、****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笔者分析该案例的相关资料,在政府采购评标活动中理应在资格审查环节,查询审核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但A公司为何仍会通过资格审查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信息不对称,该案例中A公司在2025年受到的****政府采购网各地分网予以发布,则查询时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二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环节忽略了查询信用信息或查询时操作不规范有所疏忽,都有可能产生此现象。
归根结底,投标供应商应诚信投标,切莫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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