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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6.****.18 | 索引号: | **** |
| 发布机构: | ****规划局 | 文号: | |
| 主题 词: | 组织机构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公告
****法院(2025)冀0424执恢11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5)冀0424执恢115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代为申请书,依据国土**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国土**部令第63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将被执行人王清光购买位于**县青**大街路西绿岛风景2-1-103号房产登记至买受人名下。因为王清光下列房产未进行过产权转移登记,所****人民法院的代为登记申请,先为王清光购买的下列房产进行代为登记到王清光名下,再由法院代王清光将该房产转移给康忠忠。如对以上事项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王清光、康忠忠颁发下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预告登记在王清光名下**县青**大街路西绿岛风景2-1-103号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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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