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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5月15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即日起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52-****058
通讯地址:**市御**恒****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037006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国道109线**市过境改线工程 (**峪文化长廊改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同环函(服务)〔2026〕19号 | 2026.5.15 |
| 2 | 关于**区中电煜盛50MW(核减后规模33.5MW)分散式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同环函(服务)〔2026〕20号 | 2026.5.15 |
| 3 | 关于******区35kV****电站 110kV升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同环函(服务)辐〔2026〕15号 | 2026.5.15 |
| 4 | 关于**﹒**数字储能及绿电200MW/400MWh****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同环函(服务)辐〔2026〕16号 | 2026.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