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准的审批意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下载链接(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内容) |
| 1 | **德锋不锈钢深加工项目 | **省**市**县李墩镇李墩工业区 | **** | **庆林****公司 | 项目位于**省**市**县李墩镇李墩工业区,总占地面积12354.05m2,主要建设1条不锈钢无缝钢管生产线,生产规模为年产1.5万吨不锈钢无缝钢管。主****结构厂房1栋,厂房内设原料堆放区、冷轧区、冷拔区、清洗区、酸洗区、配酸区、退火区和抛光区等生产区域,并配套相应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治理设施等环保设施及给排水、供电公用设施。 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0万元。 | 主要环境问题 一、施工期产生的环境影响: (1)废水:主要包括冲洗废水、降尘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 (2)废气:施工期间的大气影响主要来源于基础开挖、场地平整、水泥和砂石运送、汽车尾气排放的废气等。 (3)噪声:项目施工期噪声来源包括作业环境以及施工设备噪声、施工车辆噪声。 二、营运期产生的环境影响: (1)废气:产生酸雾废气、油雾废气、天然气退火废气、光亮退火废气和抛光粉尘废气等。 (2)污水:产生酸洗清洗废水、职工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初期雨水和废气喷淋循环水等。 (3)噪声:各类设备产生的噪声。 (4)固体废物:废边角料、废酸液、废酸渣、废砂轮片、石灰渣、拉拔灰、废油绳、废矿物油、去油废液、不合格品、冷却水沉渣、废油桶、除尘灰、废布袋、废过滤网和生活垃圾。 主要环保措施: 一、施工期 (1)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建筑施工用水,以减少对项目周围地表水环境的影响。现场不设施工营地,施工人员均住在项目附近民宅中,施工期施工场地无生活污水产生。因此,施工期无施工污废水排放。 (2)废气:建设单位应严格采取相应措施,施工期间基础开挖、场地平整、水泥和砂石运送等造成施工场地及附近环境的尘土飞扬,及时洒水抑尘等措施;施工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设备。采取以上措施后,可有效减小大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噪声:提倡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期和工时,高噪声的施工机械尽可能远离居民住宅,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车辆进出施工工地时严禁鸣笛,严禁在施工工地抛扔钢管、脚手架,把人为造成的噪声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营运期 (1)水环境:目冷却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可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酸洗清洗废水和废气治理喷淋废水进入企业污水收集池,满足pH≥2****处理厂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处理厂处理。 (2)大气环境:①酸雾废气:采用加药喷淋(黄烟去除剂)处理后,经引风机通过1根16m高排气筒排放。②轧机油雾废气:采用油雾过滤循环系统处理后,经引风机通过1根16m高排气筒排放。③天然气退火炉加热废气:采用碱液喷淋+湿电除尘处理,经引风机通过1根16m高排气筒排放。④光亮退火炉废气:采用水喷淋后,经引风机通过1根16m高排气筒排放。⑤抛光粉尘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经引风机通过1根16m高排气筒排放。。 (3)声环境: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从源头上降低噪声源强。加强车间内的噪声治理,对厂区高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垫等措施,以有效降低车间噪声。合理布置设备,并对机械进行了减振等工程措施。对进出的运输车辆加强管理,限速禁鸣。 (4)固体废物:严格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控措施。废酸液、废酸渣、废油绳、废矿物油、去油废液、冷却水沉渣、废油桶、过滤网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未沾染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一般固废经收集后委托处置或再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 | 企业承诺天然气步进加热炉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要求 | 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下载链接: https://pan.**.com/s/13oGvQVuBjC01DjOKfZUXOwpwd=bj1k 提取码: bj1k 备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该链接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公示维护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
| 一、公示时间:2026年5月18日-2026年5月22日(5个工作日) | |||||||||
|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
| 三、联系方式: | |||||||||
| 电话:0593-****389 传真:0593-****177 | |||||||||
| 电子邮箱:****@163.com | |||||||||
| 通讯地址:****开发区闽东东路1号 | |||||||||
| 邮 编:352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