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10万吨生物基缓释药肥的研制及产业化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扩建性质(项目代码:****),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县渠黎镇**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东园大道20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48分46.976秒,北纬22度32分23.972秒。项目占地面积约2520平方米,****研究院有****基地内建设年产10万吨的生物基缓释药肥产业化应用项目,建设配套仓库,厂房屋顶翻新,增加机械码包机、自动包装线等自动化设备。项目总投资450万元,环保投资55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2.2%。
二、本项目位于**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重点管控单元,符合《**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总体规划(2019-2035)调整》、**市“三线一单”等相关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用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投料粉尘。项目将复混肥母粒投入母粒投料平台过程产生的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5)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发酵尾气及其它农药制造工艺废气”排放限值要求。
2.裹药粉尘、筛分粉尘、包装粉尘。项目在裹药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通过水喷淋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6)排放;筛分、包装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水喷淋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6)排放。以上废气中的颗粒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发酵尾气及其它农药制造工艺废气”排放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投料、裹药、筛分、包装工序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项目运营期厂界颗粒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附录C表C.1的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基地污水处理站,喷****基地****处理站。****处理站处理达到**中国—东****处理厂****园区市政污水管网。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除尘器布袋、包装废物、喷淋塔收集沉渣等收集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定期外售有资质的单位综合利用或回收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抹布、原药包装袋等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消音、厂房隔音、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请**县生态****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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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