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水利局企业行政合规经营指导清单(第一批)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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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合规经营指导清单(第一批)
序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科室电话
1 取水单位取水应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 取水单位未经批准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法律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费。”
【违法责任】《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取水单位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并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水政水**股 0717-****281
2 取水单位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应取得取水许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法律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机关批准, 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违法责任】《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取水单****机关批准后,按照行政许可文件要求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水政水**股 0717-****281
3 取水单位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法律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违法责任】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安装国家技术标准计量设施,定期检查并做好维护。 水政水**股 0717-****281
4 取水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法律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违法责任】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安排专人负责,在每年的12月31****水利局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水政水**股 0717-****281
5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获得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违法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项目开工前,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按照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利水保股0717-****538
6 生产建设单位应及时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未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机关批准的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机关批准。 【违法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机关批准的;
(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机关批准。 水利水保股0717-****538
7 生产建设单位应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违法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项目开工前生产****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自主完成申报缴费 水利水保股0717-****538
8 生产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违法责任】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验收合格的结论;在水土地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 3 个 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水利水保股0717-****538
9 生产建设单位应将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违法责任】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建设单位加强现场监管,要求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单位认真履职,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 水利水保股0717-****538
10 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工程设施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违法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工。 ****中心0717-****081
11 建设单位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要求开展涉河建设活动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违法责任】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要求施工,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进行变更调整,应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办理审查批准手续。 ****中心0717-****081
12 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应按照投标规定获取中标行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违法责任】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水利水****监督站0717-****189
13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规定投标,不得骗取中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违法责任】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水利水****监督站0717-****189
1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责任】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水利水****监督站0717-****189
15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违法责任】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水利水****监督站0717-****189
16 检测单位应按照规定从事检测活动 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法律法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违法责任】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检测单位应按照合约承担质量检测业务,履行检测职能。 水利水****监督站0717-****189
17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法律法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违法责任】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水利水****监督站0717-****189
18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揽业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法律法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八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违法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水利水****监督站0717-****189
19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违法责任】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水利水****监督站0717-****189
20 承包单位应履行合同,不得分包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违法责任】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应履行合同,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水利水****监督站0717-****189
21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水利水****监督站0717-****189
22 施工单位应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违法责任】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水利水****监督站0717-****189
23 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责任】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水利水****监督站0717-****189
2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应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应急措施。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水利水****监督站0717-****189
25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 他 负 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的 主 要 负 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水利水****监督站0717-****189
备注:
1 .发生频率较高的为★★★ , 发生频率一般的为★★ , 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2 .该清单并未涵盖水利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合规建议仅为行政指导,不作为企业免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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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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