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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724MA3RP6050N | 建设单位法人:刘欢 |
| 刘欢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县章缝镇242省道与彭河交界处路东 |
| ****年产200吨古法白酒生产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25-酒的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512-C1512-白酒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章缝镇242省道与彭河交界处路东 |
| 经度:115.98393 纬度: 35.18637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0-29 |
| 菏巨环审〔2025〕3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724MA3RP6050N001U |
| 2025-12-0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28 |
| 12.85 | 运营单位名称:**** |
| ****1724MA3RP6050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724MA3RP6050N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883MA3N8PN95D | 竣工时间:2025-12-31 |
| 2025-12-1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2-23 |
| 2026-04-0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1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4194R963 |
| 该项目为**项目,位于**县章缝镇242省道与彭河交界处路东。占地面积14060m2,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备案代码****,年产白酒200吨。经审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可行。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属于**项目,分期建设,位于位于**县章缝镇242省道与彭河交界处路东;一期一期实际投资528万元,环保投资12.85万元,生产能力为年产白酒200吨。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 |
| 分期建设,一期实际投资528万元,环保投资12.85万元。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白酒2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实际生产能力为年产白酒200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粉碎、润料、熟化、发酵、蒸馏、调兑、检验、罐装、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粉碎、润料、熟化、发酵、蒸馏、调兑、检验、罐装、包装入库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原料粉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高15米的排气筒DA001排放; 燃气锅炉配置低氮燃烧器,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一根高15米的排气筒DA002排放; VOCs、异味、恶臭等废气经车间通风系统无组织排放。 项目酒糟正常情况不储存,即产即运,日产日清,基本不产生废气。 | 实际建设情况:原料粉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 蒸汽机组燃烧废气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VOCs、异味、恶臭等废气经车间通风系统无组织排放。 项目酒糟正常情况不储存,即产即运,日产日清,基本不产生废气。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和建设项目区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发酵黄水全部回用于窖泥养护,不外排;锅底水回用于下一批次润料,不外排;外购玻璃瓶为一次性原瓶,简单清洗,洗瓶水经洗瓶机自带过滤装置过滤后循环使用,定期排水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回用水质满足《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及修改单表2**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及《城市污水再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水质要求。化粪池、事故水池、危废间、罐区等区域做重点防渗。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震、消音、隔声等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加大厂区绿化面积。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等方式,做到“**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除尘器收尘、废包装材料、废布袋、酒糟外售。废机油、废油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及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环卫部门清运,发酵黄水全部回用于窖泥养护,锅底废水回用于下一批次润料,洗瓶废水经收集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通过噪声设备通过建筑物隔声、距离衰减、厂区合理布置、设备减振降噪等措施后,再经距离衰减和建筑物的阻挡作用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酒糟和除尘器收尘外售给养殖户做饲料,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油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标准要求。 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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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发酵黄水全部回用于窖泥养护,不外排;锅底水回用于下一批次润料,不外排;外购玻璃瓶为一次性原瓶,简单清洗,洗瓶水经洗瓶机自带过滤装置过滤后循环使用,定期排水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 | 无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环卫部门清运,发酵黄水全部回用于窖泥养护,锅底废水回用于下一批次润料,洗瓶废水经收集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 | 无 |
| 1 | 布袋除尘器、低氮燃烧器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原料粉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 蒸汽机组燃烧废气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 排气筒DA001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2mg/m3,排放速率为1.5×10-3kg/h,废气治理措施处理效率为95.0%。排气筒DA002有组织颗粒物实测最大排放浓度为1.5mg/m3,折算浓度为2.5mg/m3,有组织二氧化硫实测最大排放浓度为NDmg/m3;有组织氮氧化物实测最大浓度为12mg/m3;折算浓度为20mg/m3。 |
| 1 | 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震、消音、隔声等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加大厂区绿化面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 通过噪声设备通过建筑物隔声、距离衰减、厂区合理布置、设备减振降噪等措施后,再经距离衰减和建筑物的阻挡作用。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东西南北厂界的昼间噪声测定值在53.8dB(A)-58.1dB(A)之间,噪声测定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
| 1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等方式,做到“**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除尘器收尘、废包装材料、废布袋、酒糟外售。废机油、废油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及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酒糟和除尘器收尘外售给养殖户做饲料,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油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标准要求。 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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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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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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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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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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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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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