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 成文日期: 2026年05月14日 |
| 标 题: ****关于******公司年产10000吨焦锑酸钠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桂环审〔2026〕234号 |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18日 |
******公司:
《******公司年产10000吨焦锑酸钠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现有工程。
******公司****公司****园区大任产业园内,全厂占地面积约82818平方米。现有工程为“年生产能力15000吨锑品深加工技改项目”,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并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现有工程以含铅精锑、硫化锑精矿、锑块矿等为主要原料,年产锑及含锑化合物15000吨,同时配套贵金属回收系统,副产铅锭、硫化锑、亚硫酸铵等产品。
现有在建工程为年产5000吨焦锑酸钠项目(以下简称在建工程),批复文号为河环审﹝2022﹞24号,建设年产5000吨焦锑酸钠生产线及其附属设施,****公司现有预留厂房内建设,不新增占地,该项目正在建设中。
现有已批拟建工程为锑深加工节能减排环保提升技改项目(以下简称锑深加工技改项目),批复文号为桂环审〔2024〕354号,主要对现有工程进行技改,设计规模为年处理脆硫铅锑矿4万吨、金锑精矿1万吨、锑块矿1000吨,并处理外购的炼锑除铅渣(HW27含锑废物,废物代码261-046-27)1000吨、氧化锑(HW27含锑废物,废物代码261-046-27)4000吨、阳极泥(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废物代码321-019-48)5000吨、乙二醇锑蒸馏渣(HW11精(蒸)馏残渣,废物代码900-013-11)500吨;建成后全厂年产锑锭5000吨、锑基催化剂5000吨、乙二醇锑2063.42吨、催化剂级三氧化二锑1845.56吨,副产铅锭、粗银、亚硫酸铵、次氧化锌、硫酸、硫化锑等产品。锑深加****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占地,正处于筹备阶段,尚未施工建设。
(二)项目概况。
******公司年产10000吨焦锑酸钠技改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属于技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为****,****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占地,主要内容包括:改建现有192个高纯锑电解槽中的96个,用于生产电积高纯锑,**浮选柱脱锌生产线、硫代硫酸钠回收处理系统等生产线及其附属设施。本项目设计规模为年处理脆硫铅锑矿3.3万吨,年产焦锑酸钠10000吨(部分用于生产偏锑酸钠)、偏锑酸钠1000吨、高纯锑1643.50吨、锌精矿3155.50吨、五水硫代硫酸钠9595.14吨。
本项目及锑深加工技改项目完全建成后,全厂原料铅锑矿使用总量40000吨/年保持不变。本项目实施后,锑深加工技改项目原料中脆硫铅锑矿使用量由40000吨/年变为7000吨/年,新增本项目浸出渣(约10425.21吨/年),减少制粒系统、底吹熔炼炉、1#富氧侧吹炉、2#富氧侧吹炉、烟化炉、精炼反射炉、吹分反射炉生产时间,其他原料、生产线设备及环保措施等保持不变;在建工程烘干包装系统由以天然气为热源的闪蒸热风干燥机变为以**新奥****公司供给的蒸汽为热源的盘式干燥机,其他生产设施及生产规模不变。
本项目及在建工程、锑深加工技改项目实施后,全厂产品为高纯锑1643.5吨/年(全产自本项目,锑深加工技改项目所产高纯锑全部用作后续产品生产原料)、锑基催化剂1280吨/年、乙二醇锑2063.42吨/年、催化剂级三氧化二锑1885吨/年、焦锑酸钠15000吨/年、铅锭6349.23吨/年、粗银47.595吨/年、亚硫酸铵742.796吨/年、硫酸11568.97吨/年、次氧化锌1244.90吨/年、硫化锑450吨/年、硫代硫酸钠9595.14吨/年、偏锑酸钠1000吨/年。
本项目总投资4160万元,环保投资约126万元,占比3.03%。项目生活污水处理依托**大任产业园****处理厂。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要求,符合《****园区大任产业园总体规划修编(2019-2035)》及其规划环评和审查意见要求,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河环发〔2024〕12号)相关要求,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公司有关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包装、煅烧工序废气。
本项目主要有组织排放废气为包装、煅烧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在建工程15米高的9#排气筒(DA009)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锑及其化合物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有关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等库房采用封闭式结构,厂区内物料及产品运输道路洒水降尘及时清扫。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要求,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和硫酸雾须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7现有企业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的锑工业浓度限值要求,锑及其化合物须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7 现有企业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的锑工业浓度限值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严值要求(锑及其化合物≤0.01毫克/立方米)。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
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锌浮选、浸出、氧化、电积阶段过滤产生的母液、压滤液等。锌浮选废水直接回用于浸出工段,浸出废水直接回用于电积工段,电积废水直接回用于氧化工段,氧化废水直接回用于配料球磨和浮选工段,各类生产废水均回用不外排。
2.生活污水。
本项目实施后,全厂生活污水处理方式仍为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及修改单的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排入**市大任产业园****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入**。
3.初期雨水。
本项目不新增占地,项目实施后全厂初期雨水排入现有初期雨水池,分3****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包装袋、废机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2.投产后尽快开展浸出渣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鉴别前暂按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浸出渣鉴别前后均暂存于**的TS002危废暂存仓库(仅存放浸出渣)。本项目和锑深加工技改项目全部建成后,50%浸出渣送锑深加工技改项目回收其他有价金属,50%浸出渣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3.**的TS002危废暂存库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及时清运,严禁超库存超期暂存危险废物。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要求开展生产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拆除和处置工作,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十)按计划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纳入竣工环保验收。
四、本项目年排放颗粒物0.1158吨、锑58.4千克。在建工程、锑深加工技改项目及本项目实施后,全厂年排放颗粒物8.339吨、二氧化硫58.11吨、氮氧化物93.56吨、铅1180千克、砷14.83千克、镉0.862千克、汞0.198千克、铬0.0145千克、锡23千克、锑1010千克、铊0.00176千克、锌148.5千克、氨气0.17吨、氟化氢0.20吨、硫酸雾0.30吨、硫化氢0.83吨。
五、锑深加工技改项目及本项目实施后,全厂环境防护距离按锑深加工技改项目环评批复执行。防护距离范围内现状无环境敏感目标,不得**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二、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能评、用地、用林、水土保持、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十三、****政府应尽快编制并落实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确保项目运营期间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应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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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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