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水利局关于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法定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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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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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法定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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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5-18 16:45:46

各相关单位、生产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凡在境内开办的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需要开挖、回填、取土(石、砂)、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等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等水土保持法定义务。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项目立项之后、开工之前,生产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征占地面积、挖填土石方总量规模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即可。

二、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要求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及规费征收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及时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

如项目建设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相关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机关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范围外新设弃渣场,或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作业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送原审批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发生变更的具体情形,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确定。

四、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水土保持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要求,及时实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确保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加强水土保持的施工管理

生产建设单位是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整个工程管理体系之中,主动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同时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工行为。

六、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对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过程中引发的水土流失开展监测,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七、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八、及时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手续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并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需提供申请表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并取得报备回执。

九、配合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生产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要求,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包括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时完成整改,并向监督检查单位报送整改情况。生产建设单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依法查处。对生产建设单位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以及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将按规定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实行信用惩戒。

十、水土保持有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规定 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规定 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规定 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为我市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律义务的主要告知事项。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

感谢各单位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携手共建和谐秀美家园!

咨询地址:********开发区)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0373-****831;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0373-****856;

水土保持违法违规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37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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