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水利局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简易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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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简易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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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5-18 16:49:28

凡在我市境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与作业时序,提升水土**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与植被损坏,及时采取针对性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控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项目开工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与能力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审批。

二、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复要求,按时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服务单位全程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向****监督检查部门报送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报等相关资料。

四、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核心依据。

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验收程序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执行。

联系电话:0373-****831、****856

联系地址:********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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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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