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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擅自取水违法行为处罚结果的公示
2026 年 1 月,****水务局接举报查实,**安 ****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取用地下水 4400 立方米用于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和《****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2025年本)》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目前当事人已足额缴纳罚款,履行完毕处罚义务,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