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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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批复名称 | 批复文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发文时间 |
| 1 | ****环境局关于特种触头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蓝环批复〔2026〕05号 | 特种触头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 **** | 2026年5月8日 |
| 2 | ****环境局 关于******公司自动化水溶肥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蓝环批复〔2026〕06号 | ******公司自动化水溶肥料生产项目 | ******公司 | 2026年5月9日 |
| 3 | ****环境局 关于****公司通用零部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蓝环批复〔2026〕07号 | ****公司通用零部件制造项目 | ****公司 | 2026年5月15日 |
| 4 | ****环境局 关于******公司木制品、金属制品、非金属制品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蓝环批复〔2026〕08号 | ******公司木制品、金属制品、非金属制品加工建设项目 | ******公司 | 2026年5月18日 |
相关附件:
蓝环批复〔2026〕05号关于特种触头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
蓝环批复〔2026〕06号关于******公司自动化水溶肥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