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本报讯 记者彭勇琪报道 近日,****财政厅印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行为。
通知明确,****财政厅负责制定评审专家抽取使用规则、劳务报酬标准、履职评价指标等;组织实施评审专家公示、入库及聘期管理等工作。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评审专家的选聘、续聘、解聘、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以及监督本辖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执行等。****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级次,监督管理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并依法处理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评审专家选取使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选取使用评审专家;对评审专家履职行为进行评价等。
通知提出,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了解申请评审专业相关产业发展与市场供给等情况,以及不超过70周岁且熟悉计算机操作,具备电子化评审能力,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等要求。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应当在****省政府采购网填报信息,并向工作单位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市(区)财政部门线上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明确了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审核重点以及针对审核不通过的处理方式。审核通过的,纳入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公示。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3年,省财政厅统一制作电子聘书,在评审专家库存档。聘期届满前30日内,评审专家可提出续聘申请。
通知列明了评审专家依法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按办法规定和标准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对评审专家管理工作提出建议等多项权利。以及需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及现场管理制度,按时到场参加评审;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接受、协助、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和投诉处理等多项义务。
通知还明确了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原则。采购人承担评审专家选用主体责任,应依法根据项目性质、金额、采购计划备案等情况,合理确定评审专家的专业、数量、区域、时间和回避要求,通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评审开始前24小时内抽取评审专家。同一评审专家同一天内仅可被抽取一次。
对于评审劳务报酬与支付,通知规定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由采****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劳务报酬。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等不得获取劳务报酬。评审劳务报酬按“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据实结算。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500元/人次计费;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半小时增加5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担任评审组长的,4小时以内增加50元,超过4小时的增加100元。因非自身原因导致不能评审的,按每人100元标准计费。
此外,通知强调市(区)财政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选聘内部审核制度,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聘条件进行选聘。还应建立评审专家动态核查及履职评价工作机制,每年度按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专家动态核查及履职评价。